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掘墓葬案件具體套用法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掘墓葬案件具體套用法律問題的通知》在1988.11.17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掘墓葬案件具體套用法律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8.11.17
  • 實施時間:1988.11.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近年來,一些地方盜掘墓葬的違法犯罪活動猖獗,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為了依法從嚴打擊這類犯罪,現將(84)法研字第14號《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盜掘墓葬,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盜掘墓葬情節嚴重,即使未盜得財物或者竊取了少量財物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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