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長林等六人與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違約賠償糾紛一案的函復

2003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長林等六人與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違約賠償糾紛一案的函復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6.25
  • 實施時間:2003.06.25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高長林等六人與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違約賠償糾紛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在於肇事車輛違章調頭,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高速公司),為修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施工方便,在禁止貨車通行期間,允許為其運送沙子的貨車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預見到該貨車通過高速公路中間隔離帶開口處就近駛入在建服務區的潛在危險。因此,河南高速公司未盡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其不作為行為亦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處理時可先由肇事車輛方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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