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2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1.13
  • 實施時間:1998.01.13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來,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條適用中的幾個具體問題向我院請示。現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處刑較輕”,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輕。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指法定最低較輕。
第二條 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條 1997年10月1日以後審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規定的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與修訂前刑法相同的,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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