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在2004.06.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6.04
  • 實施時間:2004.06.04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你院請示的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與重慶包裝技術研究所、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借款契約糾紛案有關事實,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的行為,與本院法釋[1999]7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所規定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借款人在信用社發出的催款通知單上籤字或蓋章的行為類似,因此,對債務人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行為的法律後果問題可參照本院上述《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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