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籍德顯等九十二戶村民訟爭土地糾紛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籍德顯等九十二戶村民訟爭土地糾紛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在1992.02.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籍德顯等九十二戶村民訟爭土地糾紛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2.17
  • 實施時間:1992.02.17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監字第63號《關於籍德顯等九十二戶村民訴莊河縣長嶺鎮白家村民委員會土地權屬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雙方當事人訟爭的土地,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期間,當時的長嶺公社曾下放給籍德顯、籍延君等九十二戶村民(以下稱申請再審人)所在的白屯生產小隊。從一九六四年起,白家大隊對該地進行修整,先後栽種二千餘棵果樹,並經營管理至一九八四年春。之後,籍延君等村民強行經營至一九八八年。莊河縣人民法院判決,訟爭的土地及果樹歸白家村所有,申請再審人賠償白家村經濟損失總計80866元。申請再審人不服,提起抗訴。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定如下:訟爭的土地歸白家村村民委員會所有;在同等條件下,申請再審人對該地上的果園有優先承包權;申請再審人賠償白家村經濟損失總計22050元。
經研究,我們認為:二審法院的調解,既尊重了歷史事實,又照顧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年)民上字242號民事調解,並無不當。因此,我們同意你院“維持二審法院的處理結果”的意見。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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