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後應予出具證明書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後應予出具證明書的通知》在1991.10.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後應予出具證明書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10.24
  • 實施時間:1991.10.24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我國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部門最近向我院反映,他們在工作中對當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無法判斷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給工作帶來不便,因此,建議我院採取措施,妥善解決。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抗訴的第一審離婚案件的離婚判決,在抗訴期屆滿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該判決生效證明書並加蓋院印,以此確認該判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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