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內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內容的通知》在2007.02.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內容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2.07
  • 實施時間:2007.02.07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的要求,為使勝訴的當事人及時獲得訴訟成果,促使敗訴的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經研究決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內容。現將在民事判決書中具體表述方式通知如下:
一、一審判決中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在所有判項之後另起一行寫明: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二審判決作出改判的案件,無論一審判決是否寫入了上述告知內容,均應在所有判項之後另起一行寫明第一條的告知內容。
三、如一審判決已經寫明上述告知內容,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可不再重複告知。
特此通知。
2007年2月7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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