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後確認產權程式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後確認產權程式問題的批覆》在1989.07.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後確認產權程式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7.24
  • 實施時間:1989.07.24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晉法民報字第3號《關於典當房屋被視為絕賣以後產權確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過規定的回贖期限,承典人提起確認房屋產權歸己的訴訟時,人民法院應分別情況適用不同程式:對出典人或者其繼承人提出異議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進行審理;對出典人或者其繼承人無異議的,或者出典人已經死亡又無繼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特別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經審理,如確認房屋產權歸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決書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1989年7月24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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