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給全國人大代表張璽鈞的復函(二)

《最高人民法院給全國人大代表張璽鈞的復函(二)》在1998.06.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給全國人大代表張璽鈞的復函(二)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6.22
  • 實施時間:1998.06.22
張璽鈞代表:
你等四名人大代表在《陝西省省地兩級法院地方保護錯判一起科技案件影響惡劣應立即糾正》的建議中,反映陝西飛機製造公司與中國農村科技經營報河南科技諮詢部、鄭州市新型包裝材料研究所技術轉讓契約糾紛一案,經複查:(1)該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2)鄭州市新型包裝材料研究所即是原契約中的乙方“中國農村經營報河南科技諮詢部”,因此,將鄭州市新型包裝材料研究所列為本案的當事人是正確的;(3)雙方當事人在《紀要》中均承認機組存在問題,修復難度大,可不再鑑定。因此,原審判決正確。對此,我庭已於1997年12月25日向你作過答覆。
感謝並歡迎你對法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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