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執行《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執行《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請示的答覆在2000.12.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執行《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12.14
  • 實施時間:2000.12.14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0〕330號關於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後至申請執行的期限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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