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欠稅案件的處理及計算滯納金的解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欠稅案件的處理及計算滯納金的解釋的通知》是1954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欠稅案件的處理及計算滯納金的解釋的通知
  • 時間:1954年10月6日
  • 對象:全國各級人民法院
  • 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欠稅案件的處理及計算滯納金的解釋的通知
1954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
茲接中央財政部1954年(54)財稅方字第63號通知:“關於欠稅案件的處理及加收滯納金的問題,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等均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稅款逾30日以上者,以抗稅論,得移送人民法院處理,並追繳稅款及滯納金。現據各地反映:目前有些不法工商業戶對應交稅款及滯納金長期拒不交納,稅務機關移送法院處理時,因稅法規定不夠明確,法院往往只限其交清稅款及追繳30天以內的滯納金了事,30天以後,即不再加收滯納金,這樣反被不法工商業戶鑽了空子,因為他們長期拖欠稅款的結果,送到法院充其量不過交清稅款及30天的滯納金,他們有恃無恐,反以長期拖欠為得計,影響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為此,特對上述各條規定補充解釋如下:凡逾期30天以上的抗稅案件,在移送人民法院處理後,其滯納金應按實際滯納日數計算,不以30天為限;個別工商業戶因滯納金過多,確實交納不起者,可由稅務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根據滯納戶的實際情況酌情處理。稅務機關自行處理的案件,亦按此原則辦理。”據各地報告材料,目前不法資本家偷、漏、欠、抗稅情況確係普遍而嚴重,今後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密切配合稅收機關,根據財政部上述補充規定,及時處理稅收案件,從司法方面有力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抄送:中央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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