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問題的批覆》在1979.11.23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79.11.23
  • 實施時間:1979.11.2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你院、局(79)新法發字52號、新檢三字(79)21號、新公勞(79)55號請示收悉。你們在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79年4月16日《關於清理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的聯合通知》中,提出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是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年以上,還是按減為有期徒刑後已執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來考慮假釋或提前釋放的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才能考慮是否可以假釋或提前釋放。至於聯合通知中提到的提前釋放的辦法,由於刑法無此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刑法生效施行後,即不應再行使用。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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