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公檢法司機關不得成立“討債公司”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公檢法司機關不得成立“討債公司”的通知》在1988.06.2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公檢法司機關不得成立“討債公司”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88.06.25
  • 實施時間:1988.06.25
最近,有的地方的公、檢、法、司機關單獨或者聯合成立所謂“討債公司”,以企業法人的形式,接受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的委託,為債權人追索欠債。
這種做法是錯誤的。第一,它違反了中央三令五申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第二,公、檢、法、司機關以法人形式出面替當事人追索欠債,為經濟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服務,這與其本身擔負的任務不符。第三,客觀上容易在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損害公、檢、法、司機關的聲譽,降低司法機關的威信。第四,由此可能造成少數公、檢、法、司機關利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總之,這種做法的危害很大。經研究,決定如下:
一、各級公、檢、法、司機關,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討債公司”及其他類似的企業。對經濟活動中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處理。
二、已經成立的“討債公司”,應當儘快撤銷,並終止辦理已承接的委託事項;如屬與公、檢、法、司以外的其他部門合辦的,要儘快撤回人員、資金,做到完全脫離。同時,要做好善後工作。
三、各級公、檢、法、司機關要加強對幹警的政治思想教育,樹立依法辦事、清正廉潔的好風氣。同時,要在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積極幫助幹警解決工作、生活上的困難。
以上通知,望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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