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警車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警車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在2007.09.0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警車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 頒布時間:2007.09.05
  • 實施時間:2007.09.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 (局):
新修訂的《警車管理規定》(公安部第89號令)施行後,各地、各部門進一步規範了對警車的管理和使用。但是,有些地方、有些部門在警車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不按規定塗裝警車外觀制式,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燈和警報器,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警車牌證,轉借警車和警車牌證,駕駛警車從事非警務活動,開“特權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少數不法分子非法塗裝警車外觀制式、非法安裝警燈和警報器、非法生產、買賣、使用警車牌證等問題。為了認真落實《警車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對警車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維護和樹立人民警察的形象,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警車定編管理和審查審批。各省級公安機關裝備財務部門要對各地區、各部門警車實行定編管理,統一確定警車的編號,並建立管理檔案;在接到警車使用部門辦理警車註冊登記的申請後,要認真審查,嚴格審批。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警車登記業務時,要對申請警車號牌的機動車的法定證明、憑證以及車型、外觀制式、警燈和警報器進行認真查驗,不符合規範和標準的,一律不予發放警車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證書。
二、加大警車使用的內部管理力度。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進一步加大對本部門警車使用的管理力度,督促警車使用單位及人員認真學習遵守《警車管理規定》,健全警車派遣、使用登記等內部管理制度,教育警車駕駛人嚴格遵守警車駕駛規定,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警車牌證或把警車及警車牌證轉借他人。各警車使用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警車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警車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三、認真開展對警車管理和使用的現場督察。各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要加大對警車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現場督察力度,重點是警車牌證不全、警車及警車牌證外借、不按規定塗裝外觀制式、不按規定安裝或濫用警燈警報器、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駕駛警車時未按規定著制式警服或未攜帶人民警察證、從事非緊急警務駕駛警車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以及非因公務停放在餐飲、娛樂場所等問題。發現公安機關警車及駕駛人違反警車管理規定的,要予以制止或糾正,並將有關情況及處理建議及時通報警車所屬單位;發現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車及駕駛人違反警車管理規定的,要認真登記警車及駕駛人信息和違規情況,及時通報各自所屬部門,不做現場處理。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車駕駛人要主動配合和自覺接受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的現場督察。各警車使用單位對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通報的問題,要認真處理。
四、嚴厲打擊涉及警車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違法犯罪活動。對於社會上少數不法分子非法塗裝警車外觀制式、非法安裝警燈警報器、非法生產買賣使用警車牌證等違法犯罪活動,各級公安機關要堅決打擊,特別是對非法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和警車牌證的要先行強制拆除和收繳,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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