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地市、縣(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藏黨辦發〔2015〕37號)、《中共普蘭縣委員會普蘭縣人民政府關於<普蘭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普黨發〔2016〕4號)精神,設立普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正科級建制,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承擔城市管理的職責。
(三)加快建立完善全縣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房、周轉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四)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五)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房屋登記職責劃轉到國土資源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指導實施。
(二)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的責任;擬訂廉租住房、周轉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負責組織實施。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指導管理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負責全縣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制定全縣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縣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六)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
(七)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性標準,參與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擬訂全縣城市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全縣市政工程項目的管理和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的初審和上報工作;參與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藏式傳統建築研究、保護、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對全縣建設工程抗震防災的綜合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承擔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擔規範、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牧區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程式性審查。負責全縣建築領域清理拖欠項目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資工作。
(十二)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實施全縣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執行工程質量監督標準。
(十三)監督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
(十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指導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執業資格制度和崗位技能鑑定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區域合作與交流。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暫無內設機構。
四、其他事項
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
五、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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