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複審

日落複審是指反傾銷措施執行滿5年之前的合理時間內國內產業或其代表提出有充分證據的請求而由主管機關發起複審,若在該複審中主管機關確定終止反傾銷稅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則可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在複審期間,原反傾銷稅繼續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落複審
  • 外文名:PVC
  • 複審期間:原反傾銷稅繼續有效
  • 又稱:期滿複審
  • 別稱:期終複審
  • 描述:是行政複審的一種特殊情況
定義,申請人資格,法律地位,日落複審立案,日落複審結果,裁決實施期限,中國日落複審,

定義

所謂“日落複審”,就是在徵收產品反傾銷稅5年期滿進行的行政複審,又稱期滿複審。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的規定,任何最終反傾銷稅,均應自徵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對反傾銷和損害同時複審的最近一次行政複審之日起5年內終止。“日落複審”將決定反傾銷是繼續生效、延伸和提高稅率,還是終止。因此,積極參與反傾銷“日落複審”,是企業和產品重新回到國外市場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傾銷裁定的轉折關鍵。
日落複審是行政複審的一種特殊情況,又稱為“期終複審”。
WTO反傾銷協定第11條第3款對期終複審規定如下:“雖然有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但是任何最終反傾銷稅應在徵收之日起(或在複審涉及傾銷和損害兩者的情況下,自根據第2款進行的最近一次複審之日起,或根據本款)5年內的一日期終止,除非主管機關在該日期之前自行進行的複審或在該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時間內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的有充分證據請求下進行的複審確定,反傾銷稅的終止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在此種複審的結果產生之前,可繼續徵稅。”

申請人資格

通常反傾銷案件的日落複審由國內產業或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但這種申請不一定非要由原始調查的申訴人提出。調查機關也可以主動提起日落複審。
日落複審案件到期公告。根據國際慣例,調查機關通常在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最後一年“適當的時間”(通常為到期前半年),在官方的刊物上公布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可以進行日落複審的通知。

法律地位

WTO成員國一般都建立了反傾銷行政複審制度,歐盟早在1994年就在反傾銷法案中制定了“日落複審”條款,美國在《烏拉圭回合協定法》中明確了日落複審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了強制性反傾銷期滿複審制度。對於已經受到反傾銷措施的我國企業來說,高度重視和積極參與“日落複審”更加顯得迫切和重要。

日落複審立案

國內生產商可以在日落複審案件到期公告發布後,正常的反傾銷措施終止日期前至少3個月提出日落複審請求。在請求中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取消反傾銷措施將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應提供如下的證據證明上述可能性:繼續傾銷和損害的證據,比如現有措施已不足以彌補傾銷和損害;部分或僅僅由於現有措施的存在才消除了損害的證據;出口商的情況和市場條件即意味著有進一步損害性傾銷的可能性的證據。

日落複審結果

經日落複審,調查機關可以裁決維持原始調查的結果,也可以取消反傾銷措施。

裁決實施期限

如果調查機關在日落複審時裁決維持原有反傾銷措施,那么該日落複審裁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繼續實施五年。如果調查機關裁決終止反傾銷措施,那么,該裁決可追溯至正常的反傾銷措施終止之日起生效或發起日落複審調查之日起生效或日落複審裁決之日起生效,具體生效日期由調查機關確定。

中國日落複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日落複審(PV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3年9月29日發布年度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其中俄羅斯薩彥斯克化學塑膠股份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簽訂了價格承諾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8年1月15日發布年度第2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可在原反傾銷措施終止日90天前,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複審申請。
2008年6月30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宜賓天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路樹脂有限公司、上海氯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昊華宇航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傾銷行為給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該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情況、損害繼續發生的可能性情況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表明,申請及支持企業聚氯乙烯產量占同期中國大陸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關於中國大陸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申請人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產業提出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8年9月29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第48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對於已簽訂價格承諾協定的有關出口商,其價格承諾協定在複審調查期間繼續有效。
複審調查期
本次複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複審調查產品範圍
複審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3年第48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002年至2007年為39041000,2008年為39041090。
複審程式
(一)登記應訴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及其他市場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的公平貿易局子網站“公告”欄目下載。對於已簽訂價格承諾協定的有關出口商,如願意在複審調查期間繼續執行原價格承諾協定,則應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提出明確的書面表示。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係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畫。《產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應訴登記”欄目下載。
(二)不登記應訴如果利害關係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材料,並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關係方的權利如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有異議,可以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係方可以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公開文本。
(四)問捲髮放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向相關利害關係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係方答卷應當按照調查問卷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五)聽證會利害關係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六)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七)調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08年9月29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9年9月29日前結束。
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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