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留學簽證

日本留學簽證

日本接收外國留學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具有一定日語水平的人,可以經過各大學的選拔考試直接進入大學學習。另一種日語水平較差者,可先進入大學附屬的日語學校或是民間的日本語專科學校,接受一年或一年半的日語準備教育,然後再經過全國統考進入大學學習。完全沒有日語水平但是英語達到一定標準的高中畢業生可以通過日本大學的相關英語考試進入相關學部;比如早稻田大學慶應義塾大學京都大學立命館大學等。除大學和各類專修、專科學校以外,高中以下的學校不能接受外國留學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留學簽證
  • 外文名:Visa for studying in Japan
  • 獲證條件:身體健康、年齡在18-30歲之間等
  • 入學條件:自費簽證、入學許可、認定證明
基本條件,入學許可,認定證明,自費簽證,因公赴日,其他規定,移民簽證,過境簽證,簽證誤區,誤區一:,誤區二:,誤區三:,誤區四:,誤區五:,誤區六:,

基本條件

(1)已獲得日本某高等學校的入學許可證;
(2)在日本有身份擔保人;
(3)具備可靠的經濟擔保(申請人假如有相稱於50萬日元外幣存款的可免);
(4)身體健康;
(5)年齡在18-30歲之間。

入學許可

申請入學許可,應當在每年的4月份以前,寫信同前往學校取得聯繫,索取該校有關情況簡介或招生規程,然後向校方提供下列證實材料:
(1)入學申請書;
(2)最終畢業學校的成績證明(高中或大學均可)和畢業證明;
(3)高中或者大學導師、學者出具的推薦信,註明推薦人的職稱或職務,並由推薦人簽字;
(4)健康診斷書,由市一級醫院提供的體檢證明,需加蓋醫院公章;
(5)保證人出具的身元保證書;
(6)日語能力認定書(報考日語專科則免除)。
上述證明齊備,一般便會發給入學許可書。日本的入學許可書無固定樣式,由各錄取學校自行印製,入學許可書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過期無效。

認定證明

去日本留學,也可直接由日本保證人持有關學校的入學許可和身元保證書、納稅證明、身份證明等材料,通過當地的入國治理局向法務省,申請留學人員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即4-1-6(留學簽證)居留資格證明書。經法務省和文部省審核,發給該證明書後,由日本保證人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收到此證明書後必須6個月內直接向日本駐華使館申請入境簽證。這樣,在向日本使館申請簽證時,就可免去日本保證人必須遞交的材料(身元保證書和納稅證明),並能較快取得簽證。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是法務省制訂並以法務大臣的名義頒發的,主要有下列幾項內容。
(1)申領人的編號、國籍和姓名;
(2)在留資格的種類和前往就讀學校(必須在指定學校學習);
(3)在留期間和有效期間;
(4)註明依據出入國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給予申請人以此種在留資格;
(5)申領人自收到此證明書之日到6個月以內,必須向日本駐所在國家的使館申請入境簽證,否則無效;
(6)此證明同依據證明書所申請的日本入境簽證的效力是一致的;
(7)在入境口岸,必須將此證明書遞交給入國審查官檢查;
(8)在日本居留期間,如果要進行在留資格以外的活動,必須申請許可;
(9)此種在留活動終止時,應當申請必要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

自費簽證

日本使、領館向前往日本學習的自費留學生簽發的簽證有兩種:一種是4-1-16簽證,一種是4-1-16-3簽證。
4-1-16簽證:
對象為申讀高等院校的自費留學生,這種學生在日本通常被稱為正式留學生,獲這種簽證的居留期通常為1年、6個月或3個月。
日本保證人將《入學通知書》和《在留資格認定書》(4-1、6)寄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持上述證件向公安機關申請護照。
申請人取得護照後,具備下列材料就可向日本大使館申請留學簽證。
(1)留學理由書。詳細填寫去日本學習的目的和選修的學科,一式兩份。
(2)個人履曆書。從國小填起,一式兩份。
(3)誓約書。一式兩份,式樣內容由日本使館提供,申請人照抄一遍後簽名即可。
(4)填寫日本入境簽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5)經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與保證人關係的證明。
(6)申請人最後學校的畢業證書。
(7)錄取學校的入學通知書。
(8)身元保證書。須寫明保證申請人在日學習期間的旅費、學費和生活費,並保證申請者遵守日本法律並按期返國。一式兩份。
(9)保證人的納稅證明書。
(10)申請人的護照和免冠近照5張。
上述材料具備後,日本使館便會受理申請,如保證人已為申請人辦理了《在留資格認定證
明書》並一同送交大使館,便會立刻獲得留學簽證。否則需要等候3個月時間。
留學簽證之(二) 4-1-16-3簽證:
對象為就學生,即那些自費到日本留學,因語言純熟程度不符合要求,不能直接升入各大學學習而先進入語言學校學習日語的外國學生(包括其他技藝學校的學生),他們不是正式留學生。在日本,他們被稱為就學生(或難留學生),以區別正式留學生。獲這種簽證的就學生,在日居留期限,通常只簽半年。在國際學生學院開設的語言學校學習的自費生,也可能獲得4-1-6簽證.
4-1-16-3簽證申請的程式:
(1)申請人通過保證人向擬前往的日本語言學校申請入學許可證。
(2)由保證人持入學許可證,向入國管理局申請辦理"就學事前審查"手續。
(3)入國管理局經審核,批准後就發給保證人一份"就學生入國事前審查終了證",再由保證人寄給申請人。
(4)申請人持"就學生入國事前審查終了證"和其他手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國護照。
(5)向日本駐華使領館索取"入境簽證申請表"、"親屬關係表"、"誓約書"。
(6)填好使、領館提供的表格,並書寫一份就學理由書、個人履曆書。
(7)將以上證明材料一併寄給日本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簽證,很快就可得到簽證。
從1988年起,日本政府嚴格限制就學生的入境。

因公赴日

(1)對日聯繫入學許可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中、日文各一式兩份。須用16K全白道林紙,按內容逐項橫格列印,第一頁右上角留出貼照片處。如日文打字有困難,可以工整的書寫體代之。
(2)大學畢業(或研究生畢業)證書複製件一式兩份。
(3)大學(及研究生)學習成績單複製件一式兩份,無成績單者,可由原畢業學校出具在校期間所學課程證明做出學習評語,加蓋公章,提供複製件。
(4)推薦信中、日文一式兩份,至少有一位專家學者(副教授、副研究員、副總工程師以上)的推薦信。親筆簽名,註明職務,職稱。職務在前,簽名在後。
(5)交照片10張。要求近照2寸、正面、半身免冠、光紙、著制服的標準像、剪掉白邊,背面用鉛筆註明單位、姓名、國別,用小紙袋裝好。
(2)對日聯繫入學許可的程式
《申請書》等各項材料預備齊全後,國家教委正式照會日本駐華大使館,遞交留學人員的全部材料和名冊。日本駐華使館將全部材料經日外務省轉交給文部省。文部省學術國際局留學生課(訪問學者則由國際學術課)審核每人的材料後,按《申請書》中所填的志願順序與各大學、研究所、企業單位-進行聯繫,探討接受的可能性。各大學、研究所、企業在接到文部省的通知後、召集有關學者、教授、專家詳細審視申請者的專業水平及詳細進修計畫,以決定本單位能否接受,並將結果答覆文部省。文部省接到答覆後,在東京通知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在北京由日本駐華大使館通知國家教委。
凡屬政府間的派遣,需由日文部省批准和統一安排,並由中國駐日大使館官員對留學人員作身份保證。訪問學者由中國使館官員填寫身份保證書;進修書、研究生由我使館官員向日法務省申請並領取《再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留學人員如接到日方導師表示歡迎的個人情件,不能視為"邀請信"。日方的正式"邀請信"都是正式檔案,一般都註明被邀請人姓名、赴日身份、接受時間、學習期限、費用負擔等項內容,並蓋有官方機構或對方邀請單位的上方紅色印章。否則,不能向日本駐華使館提出簽證申請。
(3)赴日簽證的申請各類公派留學人員,均由國家教委統一辦理護照和向日本駐華大使館申請入境簽證。
凡大學本科生、研究生、進修生,在日方通知確定學習單位後,即由中國駐日使館官員向日本法務省提出入境申請;獲批准後,發給《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一式兩份,送交日本駐華使館並提出申請,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獲得簽證。
訪問學者:凡大學畢業後具有10一15年以上工作資歷,具有講師或工程師、助研以上職稱,並有論文、著作和科研成果者,經國家教委與日本文部省協商,日方同意接受後,可以訪問學者身份派出。對訪問學者,日方免收一切實驗費、研究費、材料消耗費,可無償使用日方的研究實驗設備。
訪問學者的赴日入境申請由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官員,向日本法務省提供身份保證,並將《身份保證書》寄送國家教委。國家教委將訪問學者的護照、日方接受單位的《承諾書》,中國大使館的《身份保證書》,訪問學者本人的《申請書》以及一式兩份的《日本入境簽證申請書》,送交日本駐華使館並提出入境申請,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獲得簽證。護照簽證手續完成後,根據日方接受單位的所在城市,選擇赴日路線,一般都從北京出境。日本的抵達地點有東京、大阪、長崎三處。留學人員必須乘坐中國民航的班機。享受日本政府獎學金或由日方提供國際旅費者,一般要乘坐日本航空公司的飛機,並按日方指定的日期赴日。享受日本政府獎學金者一般要經過日本駐華使館的統一考試,年齡在35歲以下。
(4) 因公留學人員在日學習期間的管理機構駐東京中國大使館教育處:
東京都港區南麻布4-5-30
電話:03-446-6781,03-446-6782
駐東京中國大使館(新館)科技處:
東京都港區元麻布3-4-33
電話:03-403-3380(總機)
駐大阪總領事館:
大阪府半中市上新田4-7-1
電話:(06)一834一0151(總機)
札幌總領事館:
札幌市中心區大通西21丁目46番地
電話:(011)一642-1681(總機)

其他規定

(1)日本政府規定,首先進入日語專科學校補習日語的留學人中(就學生),如果在兩年內日語考試成績不合格而不能進入大學者,就必須出境,並被取消日語補習的居留資格。
(2)日本法律規定,外國留學生畢業以後,必須按時離開日本,返回原居住國。對居留期限已到,而尚未完業或希望再繼承深造的,可持校方簽發的在學證明和保證人證明,到當地入國管理局申報延期簽證。
如果能夠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經過錄用單位審議認可後,便可以安排工作,改變為其他居留資格,例如受聘技術員、受聘專家等,可以長期居留下去。此外,學成回國後,也可以申請技術進修居留資格,再次赴日從事一定時間的研究工作。
(3)留學生可以打工,但有時需向當地入國管理局申請"打工資格證明"。
摘自《世界各國簽證與出入境指南》
工作研修簽證 1.技術服務簽證
技術服務簽證,是指出入國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十二項所規定的幾種有關人員的入境簽證,編號為4-1-7和4-1-12。按照出入國法律的規定,中國公民中從事教育或研究的教授,藝術家,外國牧師,新聞記者,到日本管理企業與外國人做生意的投資者和經理,律師和財會人員,有營業執照的外國醫務人員,到日本各種機構從事研究的研究人員,到日本中國小從事外語教學的外國人,到日本從事技術革新的工程師,到日本從事國際性服務的專家,外國企業駐日本公司經理。
受到日方邀請後,可以在日本從事一定時期的工作。此種簽證的申請手續是:
(1)首先由聘請單位向當地入國管理局申請,遞交有關證明材料。主要有聘請書、僱傭契約書、證明聘請年限、待遇及聘請條件,並且還要由僱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出具一份擔保書,以及能夠充分證明聘請單位財政支出情況、納稅能力、創建和發展情況的證明材料。另外,還需要遞交受聘者的履歷表、海內外親屬關係表。
(2)法務省入國管理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核准後,便發給編號為4-1-7或者4-1一12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3)申請人持日方聘請單位提供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向日本駐華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其中教授、藝術家、外國牧師、新聞記者、投資者和經理、律師和財會人員的入境簽證有效期可為半年、一年或3年,其他八類人員可獲3個月、半年或一年有效簽證。申請就業或工作簽證的外國人須具大專以上學歷和一定的工作經歷。上述入境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一同申請入境許可。如果得到批准,就能夠得到編號為4-1-15的居留資格證明書。
2.普通工作簽證
按日本法律,熟練工人是指那些尋求向在日本的企業或組織提供特別需要的工業工藝或技術服務的外國人。這些行為只限於外國廚師、建築師、工程師、製造或維修外國產品的技師,寶石雕刻、裘皮手工藝,訓獸、石油勘探等。
根據出入國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13項的規定,中國公民可以以廚師的身份接受日本料理店的僱傭,到日本從事烹調業務。簽證編號為4一l一13,即普通工作簽證。無論是日本人還是華僑經營的飯店,都可以從中國僱傭廚師,一般規定一個飯店可以僱傭1至3名外國廚師。 申請普通工作簽證的手續與技術服務簽證基本相似,由僱主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入國管理局申請。
工作簽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入境以後在有效期滿前,可以向當地的入國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一般能夠延期二次,工作達到3年以後,按照規定必須出境。如果原來的僱主願意繼續聘用,或者找到了新的僱主,就可以重新辦理入境工作,也可以在出境之前,向日本入國管理局申請新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返回中國後,再向日本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入境簽證.
對此類入境者,日本法律只限制入境後的居留年限不得超過3年,並不限制入境次數。只要有人僱傭,並符合入境條件,就可以每隔3年辦理一次入境手續。
3.研修生簽證
為緩解日本企業勞動力短缺的嚴峻程度,日本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和民間機構達成協定,以有組織有計畫地接受外國研修生的方式,接納一部分外籍工人,分配到有關企業,邊進修邊勞動。這樣,即可以幫助外國企業培養人才,又可以補充日本勞動力不足,達到互利的目的。日本《移民控制和難民識別法》規定,赴日海外研修生是指在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機構學習和獲得技術、技巧或知識的人,居留期為1年、6個月或3個月。研修生每周要有固定的時間用來學習語言或其它專業知識,一般為14小時,其餘時間為實踐研修,但實踐研修時間不得超過全部研修時間的23。研修生只從就讀機構獲取適量津貼,而不領取工資。在過去的幾年中,研修生津貼,遠遠低低於同行業同崗位日本人最低工資標準,日本政府已許諾中國赴日研修生可獲得按同行業同崗位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的津貼。日本法律規定,不發給研修生加班費、補貼和獎金。
日本最新宣布的入境管理法還規定:海外赴日研修生必須是年齡在20至40之間者;研修所學的知識、技術或技能應是研修生在其祖國無法學到的或難以學到的;研修期滿歸國後的人員應從事與在日研修領域專業有關的工作。
向日本輸送研修生的企業必須滿意下述條件:
①是外國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或相當於這類團體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國際機構等;
②接受日本企業海外投資的企業;
③與擬派遣並接受研修生的企業有一年以上貿易關係的外國企業或在過去一年中雙方貿易額超過1億日元的外國企業。
在境外資的合營企業中日方股份達到或超過20%的日本企業,而且接受外國研修生的數量與企業原有職工人數的比例是1比20,即企業所招收的外國研修生總量不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1/20。
因公務簽證 凡赴日本從事商務活動停留90天以內者,參加友好城市交流活動停留15天以內者,參加宗教活動、體育大會、大學入學考試停留90天以內者,可申請此種簽證。當外國公司管理人員需要到日本商談或簽署商務契約時,可獲15天至90天的訪問簽證。凡因短期商務活動希望到日本訪問的中國人,應當辦理稱為"P方式"的簽證手續。這個"P方式"是適用於商務、會議、體育、文化、學術交流(包括共同研究)等目的,預定90天以內短期居留的簽證手續。只要申請材料內容沒有問題,北京日本駐華大使館或上海總領事館從申請受理的第二天算起第7個工作日、瀋陽、大連、廣州各總領事館在受領後的第10天便可簽發簽證。
按上述方法申請簽證的程式是,由日本方面提供邀請保證書、申請人名冊、居留時間表等必要材料,寄給在中國的申請人。申請人將本人護照、簽證申請書、照片(兩張)以及日本方面寄來的材料,直接遞交到大使館或者總領事館申請簽證,不能由在日本的邀請人等代理辦理簽證申請。
申請簽證,應提供以下材料與證件:
(1)簽證申請表(貼照片)2份;
(2)照會或公函2份,應註明訪問目的與停留時間;
(3)護照;
(4)入國理由書原本、副本各2份;
(5)身元保證書原本、副本各2份;
(6)日程表原本、副本各2份;
(7)名單原本、副本各2份,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及發照日期。
以上檔案三個只有效。
凡申請因公赴日時,必須遞交日本招聘單位的"法人登記譽本"。如日方單位為股票上市公司,不必遞交。在日本居留超過90天,或者在日本從事獲得報酬的活動以及停留期間接受研修等,就不能按這種方式申請。

移民簽證

日本不是移民輸入國,而是一個移民輸出國。因此,對外國人的入境居留歷來控制十分嚴格。在日本長期居留的外國籍僑民約有80多萬,其中華人約有13.9萬,50%是台灣人,大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就已經居住在日本的僑民及其後裔。依據日本出入境管理條例、外國人條例等規定,屬下列情況者,答應移民日本定居:
(1)日本公民的配偶與父母;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一般以未滿21歲為原則);
(3)日本公民在國外收養的年齡不滿14歲的孤兒女;
(4)日本公民在國外居住而無人贍養的祖父母。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公民,可以申請到日本定居。其中日本公民的外籍配偶,在移民進入日本國土後,可以申請加入日本國籍,但必須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日本公民的親屬,到日本定居後,只能取得日本國永久的居留權。
向日本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赴日本定居的,必須由日本方面的親友持有關證件,證件包括:
(1)日本國公民的身份證、住址、出生證書、工作證書,經濟收入證書或財產狀況證明書
(2)日本國公民與申請入境定居者的關係證明書…
(3)申請入境定居者的出生證明書、學歷證書、健康證書、無犯罪行為證明書及照片5張等。
日本入境管理局對申請入境人及擔保人的各方面民政部進行調查核實,認為符合日本入境定居的條件後,入境管理局將會向擔保人及日本駐外使館發出通知。申請入境定居者接到通知後,即可辦理赴日本定居的簽證。
對於旅日華僑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赴日本簽證,需要提供以下證件:
(1)華僑在日本的居留資格證明;
(2)華僑和申請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3)華僑的經濟負擔能力證明,如納稅證明等;
(4)經過日本地方法務局公證人公證的生活保證書。
上述檔案齊全後,由申請人直接送交日本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經過審查批准後,一般先是發給"觀"字或"短"字簽證,即編號4-1-4。到達日本後,以申請延期的方式,取得長期居留資格。經過多次延期後,如果入國管理局認為入境者在居留時間,並無違背居留規定的任何行為,可以取得3年有效的居留期限,也就能夠永久居留下去。
具有日本血統或與日本人有血緣關係的人員,例如:日本血統中國籍人、中日混血兒,以及他們的配偶、子女、父母、或是日本人的中國籍配偶等。這幾類人員如果能夠提
供日方親屬的擔保證明、工作錄用證明,或者是證明本人在日本出生的戶籍謄本等,就可以取得非凡簽證。簽證上一般註明"特"字和"就"字,許可居留期通常是3年,期滿後可以申請延期,直至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過境簽證

在日停留不超過72小時,不出機場,有前往國家簽證,持有訂妥機座聯程機票者,免辦過境簽證。否則仍應申辦過境簽證。申辦過境簽證所需時間4天。
申辦過境簽證的手續:必須提供聯程機票(影印件),
填簽證申請表2張、交照片2張日方概況照會或公函要求,發給停留3至4天的過境簽證。如過境日本去大韓民國,須提供大韓民國方面的邀請信。日方只辦一次過境簽證,不辦去賽班島的過境簽證。
外國人居留日本之(一)
1.外國人登記證明
日本政府對入境的外國人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外國人入境後,凡擬在日本居留超過90天的,必須在入境以後的60天內,到所在市、區、叮、村事務所辦理外國人登記手續。
辦理外國人登記手續,需要出示本人護照,交付二張照片,填寫《外國人登記申請書》。經審查手續符合後,發給一份《外國人登錄證明書》,證明書記載內容主要有: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護照號碼、護照頒發日期、上陸許可時間、居留資格、居留期限、入境後居住地址、原國籍國居住地址,以及日本的戶主姓名、與戶主關係等。入境居留者,年滿十六歲,居留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還需要在登錄證明書上印下本人的指紋。以後每五年還要重新申領一次。
外國人登錄證明書,是日本政府對在日本長期居留的外國人所頒發的一種身份證明。因此,要求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碰到入國審查官,入國警備官和警官檢查,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時,必須出示此證明書接受檢查。
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如果不慎丟失,被盜或者損毀,必須在發現之日起14天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髮。 在日本居留期間,如果住址、職業、居留資格發生變化,或者發生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事情,應當在14天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凡是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例如未能隨身攜帶證書,或者未能及時申請補發等,將給予一年以下監禁,或者處以20萬日元罰金的處罰。
2.居留資格的變更申請
外國人進入日本後,如有正當的理由時,也可以將其原有的居留資格改換為其他的居留資格。如持"就學"居留資格的日本語學校學生,在其考入大學或專門學校後,可申請改換為"留學"居留資格;持"留學"居留資格的人畢業後進入日本公司工作,被審查批准後也可以改換為其他相應居留資格。按日本政府現行的規定,原則上各種居留資格都可以互換,但在具體把握上,持"短期滯在"居留資格的一般極難被批准改換為其他的居留資格。
已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已與日本人結婚者,可申請將原來的居留資格改換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資格。但由於以假結婚來達到長期在日居留目的的外國人增多,日本入管當局往往對此審查較嚴。審查的重點是結婚的可信程度,如婚姻是否真實、婚姻能否持續,是否已在同居生活(有合理的原因時也可分居),等等。一旦被認為屬於假結婚時,該外國人將被遣送出境。同時,即便取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資格,入管當局也往往在第一次只給予該外國人6個月的居留期限,以觀察婚姻是否穩定,如婚姻狀況持續下去,到時可以延長居留期限,一般經過3年後沒有變化,就可改換為"永住者"居留資格。

簽證誤區

誤區一:

國內成績不重要
很多申請人都誤認為,反正要出國留學,國內成績就無所謂了。其實,日本的東京、橫濱等很多地方,已經強化了對留學生成績的考核。很多院校會以留學生在國內的成績,來判斷學生的學習能力。從遞交材料方面來看,日本方面與中國教育部已達成協定,對投遞者的高中生畢業成績、會考成績、高考成績進行認證。成績不同,學生申報學校的檔次也會不同。

誤區二:

學了語言就有日本大學的入學資格
部分申請人還存在著在這樣的誤區:自認為在國內念完高中,到日本學幾年的日語後,就可以直接進入日本大學就讀了。
其實不然,留學日本必須有一定的語言能力以及必須達到相應的符合進入日本大學就讀的入學資格,這兩個條件是並列的,不可以相互取代的。

誤區三:

在中國沒考上大學就到日本 並非如此,到日本留學其艱苦性遠遠超過在國內。已有不少中國留日學生未能完成學業被困在日本的語言學校或專業學校;而且到日本留學也必須滿足入學條件。

誤區四:

國內學不學日語無所謂
很多申請人對國內的日語培訓課程不夠重視,他們認為,在國內學不學日語是無所謂的,都覺得可以先去日本的語言學校學日語,然後再申請就讀學校就可以了。其實不然,即使入學日本語言學校申請人也需要在國內學習日語的學校開具一定的課時證明;但是,由於具備開具課時證明的學校太多,再加上學校管理不夠規範,所以這種證明的可信度有限。
日本的大學對留學生的日語水平有了比較高的要求,申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日語水平才能入學日本大學。專家建議準備留學日本的申請人參加J.TEST考試,這項考試是由日本國日語鑑定協會--J.TEST事務局於1991年設立的,是日本教育部門認可的一項考試,專門針對母語為非日語的人士。自2008 年開始,每年將有6次考試機會。
當申請人的日語達到二級水平,就可以直接申請日本短期大學或大學,這樣還可以提前完成留學日本的學習計畫。

誤區五:

認為有錢就可以留學
很多申請人都認為,只要家裡有錢就可以留學,這是一種不對的認識;反之,即使沒有經濟實力也能留學,也是不正確的。
實際上,留學所需要的經濟擔保並不是走過場,而是要求留學生提供父母經濟收入的完稅證明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並要求遞交父母3-5年內的收入合計,這對於很多中國留學生來說是相當困難的。專家建議申請人應該冷靜計畫,多考察、多選擇,不一定非要往熱點區域扎堆。

誤區六:

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就能拿到留學簽證
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未必就能拿到留學簽證。簽證官在決定簽證的時候,會非常關注申請人的日語學習能力和學習意志。有的申請人連基本的日語日常會話也不能應付,就很難使簽證官相信他有能力在日本學習;有的申請人沒有明確的學習目的,只是以留學為藉口到日本打工,這樣也很容易被簽證官拒簽;有的申請人沒有充分的經費證明,使得簽證官懷疑其在日本留學的經濟能力,從而遭到拒簽;赴日留學簽證銀行存款證明雖然沒有存款時間長短的限制,但在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和申請簽證時都要被參考。還有一些申請人的材料被使領館發現有錯誤或者不真實,也會遭到拒簽。這也就是一些申請人雖然取得了"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卻沒有拿到簽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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