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少年審判規則

日本少年審判規則是指日本少年法的實施細則。1949年1月1日執行。共58條。主要內容:(1)處理監護案件的態度;(2)決定書的內容、告知方式;(3)調查及審判少年案件中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和必須遵守的規定;(4)傳票內容及送達、簡易傳喚、掏傳、委託調查、觀察監護、合併審判、審判場所等有關具體程式的規定;(5)少年案件抗訴的具體程式、抗訴審裁判所的調查以及裁決;(6)刑罰的執行方式;(7)少年監護案件中領回狀的適用、內容以及實施方式。

日本古代及近世和其他國家一樣,並沒有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也沒有把未成年人視為獨立的權利主體,只是在刑事法律中存在一些慈愛恤幼的規定,比如,奈良·平安時代(710-1185年)的《名例律》第70條規定:“未滿7周歲者絕對無刑事責任能力”,“年滿8周歲不滿16周歲者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1923年日本出台了日本歷史上的第一部《少年法》,系統地規定了對非行(包括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少年的保護和教育制度,奠定了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礎。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美國為主體的聯合國總司令部接管日本,督促日本實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1948年7月15日以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為範本的《日本少年法》公布,1949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至此,日本形成了完善、科學的少年司法保護制度,之後日本議會幾次對它進行了局部的修改。
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對非行少年進行處遇的司法制度。它包括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和少年保護司法制度,其中少年保護司法制度是主體,其運用優先於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其《少年法》之上的,它包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少年司法制度的組織系統;少年司法制度的具體內容等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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