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業經2005年7月6日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2016年8月9日,國家旅遊局發布《關於廢止<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決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7月6日
  • 實施時間:2005年8月5日
  • 文號:第23號令
  • 廢除時間:2016年8月9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廢除,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
(第23號令)
國家旅遊局局長 邵琪偉
二○○五年七月六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行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規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程式,促進旅遊景區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 17775—2003)及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有關評定細則進行。

第三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遵循自願申報、分級評定、動態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從事旅遊經營業務一年以上的旅遊景區,包括風景區、文博院館、寺廟觀堂、旅遊度假區、自然保護區、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旅遊景區,均可申請參加質量等級評定。

第五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是指對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旅遊景區進行評定,對園中園、景中景等內部旅遊點,不進行單獨評定。

第六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評定細則的制訂工作,負責對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旅遊局組織設立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本地區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並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根據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的委託,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進行相應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八條

3A級、2A級、1A級旅遊景區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委託各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評定。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可以向條件成熟的地市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再行委託。
4A級旅遊景區由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5A級旅遊景區從4A級旅遊景區中產生。被公告為4A級旅遊景區一年以上的方可申報5A級旅遊景區。5A級旅遊景區由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推薦,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第九條

各級旅遊景區的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按照“創建、申請、評定、公告”的程式進行。

第十條

參加創建質量等級的旅遊景區要按照國家標準和評定細則的要求,制定創建計畫,明確責任目標,落實各項創建措施。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在創建計畫完成後,進行自檢。自檢結果達到相應等級標準和細則規定的旅遊景區,填寫《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報告書》,並向當地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提出評定申請。經當地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審核同意,向上一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推薦參加相應質量等級的正式評定。

第十二條

現場評定工作由負責評定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委派評定小組承擔。評定小組採取現場檢查、資料審核、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現場評定工作。

第十三條

現場評定符合標準的旅遊景區,由負責評定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批准其質量等級,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適時公告新達標的各級旅遊景區名單。

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現場工作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查員擔負。根據所評定的旅遊景區的資源類型與特色,應有一名相應專家作為評定小組成員。

第十六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檢查員分為國家級檢查員和地方級檢查員。國家級檢查員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聘任。地方級檢查員由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聘任。

第十七條

檢查員要接受旅遊景區的監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要加強對檢查員的監督管理,對有違規行為的檢查員取消其檢查員資格。

第十八條

被委託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出現違規操作的,上級評定機構可以撤銷委託其已獲得的最高等級的評定許可權。

第十九條

各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對所評旅遊景區要進行監督檢查和覆核。監督檢查採取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訪以及社會調查、聽取遊客意見反饋等方式進行。全面覆核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

等級覆核工作主要由省級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和實施。全國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計畫、有重點進行覆核。

第二十一條

經覆核達不到要求的,或被遊客進行重大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景區,按以下方法作出處理:
1、由相應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對於取消或降低等級的景區,需由相應的評定機構對外公告。
2、旅遊景區接到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後,須認真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相應的等級評定機構。
3、凡被降低、取消質量等級的旅遊景區,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新的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許可權如下:
1、1A、2A、3A旅遊景區達不到標準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須報國家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
2、4A、5A旅遊景區達不到標準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並報國家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備案。如認為應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須報國家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審批。
3、國家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有權對各質量等級的旅遊景區,作出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通知的處理,但需事先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標牌、證書由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統一製作,由相應評定機構頒發。

第二十四條

旅遊景區質量等級標牌,須置於旅遊景區主要入口最明顯位置,並在對外宣傳資料中正確標明其等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辦法》同時廢止。

廢除

2016年8月9日,國家旅遊局發布《關於廢止<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決定》予以廢止。
決定內容: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公共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檔案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6〕12號)和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報送部門規章清理結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法〔2016〕12號)的要求,國家旅遊局決定廢止《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23號令,2005年7月6日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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