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事(語義成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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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事(英語:agent),語義成分的一種。用來指明某一動作行為得以產生或實現的施動者或動力。例如,“李四吃完了飯”中的“李四”。

施事的界定,早期對施事概念的關注,對施事語義研究的深化,當代語言理論背景下的漢語施事關注,

施事的界定

早期對施事概念的關注

一般認為,漢語語法研究中的“主語”、“賓語”概念,在二十世紀中葉以前,大多是從語義上的施事、受事來定義的,而這種傳統一般追溯到馬建忠(1898)。我們就看看,“施事”和“受事”概念是不是可以追溯到馬建忠《馬氏文通》(1898)。
我們先看看馬建忠的有關定義:
凡以言所為語之事物者,曰起詞。凡以言起詞所有之動靜者,曰語詞。(《正名卷之一》)
凡名、代之字,後乎外動而為其行所及者,曰止詞。(同上)
凡有起詞、語詞而辭意已全者曰句,未全者曰讀。起詞者,即所志之事物也;語詞者,事物之動靜也,(《論句讀卷之十》)
看幾個例子:
(1)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馬氏認為其中“君子”、“笨”、“道”都是起詞。
(2)孔子懼,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馬氏認為其中“孔子”、“春秋”都是起詞。
(3)羊肉不慕蟻,蟻慕羊肉。——馬氏認為其中“幕”後的“螞蟻”、“羊肉”都是止詞。
可見,馬氏的“起詞”概念是個句法概念,相當於語法上的“主語”,不是語義上的“施事”。儘管他是從語義角度給“起詞”和“止詞”下的定義。此後的語法論著,如黎錦熙《新著國語文法》(1924)、王力《中國現代語法》(1943)、高名凱《漢語語法論》(1948)都用“主語”、“賓語”這兩個術語,但定義的方法跟馬建忠定義“起詞”、“止詞”的方法是一樣的,如黎錦熙(1924)對主語的定義是:
一個人開口說話,總要知道個“什麼”,作為他那句話裡邊的主腦。主腦或是人,或是物,或是事情;表示主腦的人或事物的詞,就叫主語。(《第三章》)
對賓語的定義是:
外動詞的後面,一定要再帶一種實體詞。這所帶的實體詞,就是被那[主語發生的射及他物動作的]影響所射及的事物,就叫做賓語。
最早在“起詞”和/或“主語”問題上區分了語義和句法兩種概念的是呂叔湘《中國文法要略》(1942):
[敘事句]中心是一個動詞……要把一件事情說清楚,必須說明這個動作起於何方,止於何方我們在句法上把動作的起,點稱為“起詞”,把動作的止點稱為“止詞”.
在表態句和大多數判斷句里,通常不用動詞。說明這些句子的時候,我們需要別種名目。這些句子都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個“什麼”,另一個“什麼”或“怎么樣”。我們把前者稱做“主語”,後者稱為“謂語”。敘事句里也可以區分這兩個部分。但是主語不一定就是起詞。(《第三章》《第五章》)
一件事情(一個動作)往往牽涉到多方面,所以一個動詞除起詞止詞外,還可以有各種補詞代表與此事有關的人或物。…凡動作之所由起,所於止,以及所關涉的各方面,都是補充這個動詞把句子的意義說明白,都可稱為“補詞”。
呂叔湘(1946)在討論漢語的主語、賓語問題時指出,既然分析漢語無法像某些印歐語那樣依靠格變化、語態等純形式標準,就只能“先依照位置和施受關係分別一些句子類型,然後再討論各種可能的分析法”,前者是“形式的評準”,後者是“意念的評準”。這可能是作為語義概念的“施事”和“受事”在漢語語法學界最早的明確表述了。
呂叔湘當時是用“施事”對譯英文的“the actor'”,用“受事”對譯英文的“the acted upon”。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呂叔湘還注意到了對“施事”的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
本文所說“施、受”應該從極廣義的解說。如“我看見一條狗”,事實上狗的形象映入我眼中,“我等個人”,事實上我聽命於人,處於消極的被動地位。但是在這些句子裡我們還是把“我”當作施事,“狗”和“人”當做受事。
呂叔湘的這個觀察應該說是具有深刻洞察力的。既揭示了施事、受事的理解並不能徹底依靠意義的規律,同時指出了語言中對施受關係的句法處理規律。但是這樣有價值的思路卻沒有在此後的漢語語法研究中見到引申。
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漢語主賓語問題的大討論中,施受關係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術語,卻很少有人把它們當做有問題的概念討論過。當時學者們在施事受事問題干擾語法分析方面的困惑,可以以呂冀平(1955)的講法為代表:
在動詞謂語句里,從意義上看,一般地要有一個動作發出者(施事或施動)和一個動作接受者(受事或受動)…假使我們能夠肯定地說,凡施事一律為主語,受事一律為賓語,…那么一切麻煩都沒有了。可是問題並不這樣簡單。
呂文提到,“從此又添了時時心痛的毛病”這樣的句子,其中的角色是不是受事,“比較難以肯定”,他在討論“牆上掛著一幅畫兒”的時候說:
如果遇到“臉上掛著一條條的眼淚”,那就簡直沒法確定“眼淚”是主語還是賓語了,因為我們不能明確地判斷出它是施事還是受事。——“眼淚”顯然不是由哪個人把它“掛”在臉上的,可是“眼淚”自己又怎么能“掛”呢?
他接著指出,“眼睛也要閉上”、“手不搖,膀不擺”、“腳立不穩”等句中的“眼睛”、“手”、“膀”、“腳”“是施事還是受事,怎么說都行”,更指出,“量一量尺寸,過一過磅”、“那傢伙又犯了案了”、“你多什麼心呢”、“這個戲看得過癮嗎”這些句子,“連施受的感覺也沒有了”。
五十年代關於主賓語問題的大討論中,施受意義的理解問題固然被揭示出來了,但是相對而言更多地關注的是動賓結構里的賓語並不都代表受事的現象,對施事所存在的問題很少討論,王了一(1956)從邏輯、形態、表達等角度跨語言地詳細探討主語的定義問題,卻隻字未提施事角色在其中的作用,多少反映了當時人們很少對施事概念本身作出質疑的傾向。

對施事語義研究的深化

上面提到,儘管施受事是受到廣為關注的重要概念,但是相當長的時期內對這兩個概念本身的詳細探討卻相當忽視;施事受忽視則更嚴重。直到李臨定(1984)一文,才第一次在漢語語法學界正面對待施事的語義差異影響句法分析的問題。他從“有意志”和“無意志”的角度,區分了三類施事成分,分別是指人的、指動物的和非生物的名詞。
第一類例如:
(4)哥哥修腳踏車
——哥哥修不修腳踏車?/哥哥不修腳踏車
李臨定的解釋是:由指人的名詞或代詞充當;有意志地發出動作行為;有如上的成套問答形式。
第二類例如:
(5)老黃牛撞了我一下
——*老黃牛撞不撞我?/?老黃牛不撞我
這一類的特點是:可以由動物名詞充當;所發出的動作是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不能形成“意志施事”那樣的成套問答形式。
第三類例如:
(6)樹枝劃了我一下
——*樹枝劃不劃我?/*樹枝不劃我
這一類的特點是:由指人或指物名詞充當:“不僅是非意志的,甚至很難說其後的動作行為就是它發出的,但是它是謂語動詞前邊的唯一的和動作行為有直接關係的成分”;不存在意志施事那樣的問答形式。
李文把上述三類都處理為施事的標準是,三者都是總位於謂語動詞的前邊,而不能在動詞前後自由移動:
*修哥哥*撞老黃牛*劃樹枝
李文注意到了從施事到非施事是一個變化的過程,也就是說,承認了這是一個連續體的存在。
那么,究競“非意志施事”可以延伸到哪裡呢?李文沒有回答。王珏(2001)對生命性作了比較細緻的研究,提出了“強生命與弱生命”、“空間與時間”、“實體與抽象”、“性質與狀態”、“指稱與陳述”、“領有與依存”、“有定與無定”、“可數與不可數”、“權威”等角度來考察名詞生命度的細微差異。可惜的是,作者沒有討論這些因素在對事件支配能力方面的差異,也就是說做施事的能力差異。此外作者也沒有交代這幾個角度之間的優先次序。
關於施事語義理解的另一篇重要文章是史有為(1991)。他提出:“施事'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在漢語中實際包含著三種不同的語義概念:施令(者);施行(者);施動(者)。在某些語句中有必要對這三者加以區分,以便更好地解釋句義。”他是這樣例釋三種語義的:
(7)小陳自己動手做了套合身的衣服
[+施令]+[+施行]+[+同一]
(8)小陳同意動手給我做一套新式衣服
[-施令]+[+施行]+[-同一]
(9)小陳在上海服裝店做了一套西服
[+施令]+[-施行]+[-同一]
他稱前兩種為“直接施事”,第三種為“間接施事”。文章說:“通常所說的語義‘格’,可能只是某種上位層次,它們在適當條件下還可以分化成若干小的‘格’,組成下位層次。”
應該說,史文的研究跟李文一樣,是少有的正面對待施事語義內部分別的研究。在理論意義上,如同史文提出了施事概念有上下位層次之別一樣,李文也提出了從施事到非施事是一個連續體的思想。

當代語言理論背景下的漢語施事關注

漢語語法論著中,最早引介Dowy(1991)關於“原施事”和“原受事”觀點的是陳平《試論漢語中三種句子成分與語義成分的配位原則》(1994),明確提出了“施事受事等並非初始概念”:
最基本的語義角色只有兩類,我們稱之為原型施事和原型受事。如同音位是由更小的區別性特徵所組成的那樣,原型施事和原型受事分別由兩組基本特徵組合而成。
原型施事特徵主要包括:
1)自主性2)感知性3)使動性4)位移性5)自立性
原型受事特徵主要包括:
1)變化性2)漸成性3)受動性4)靜態性5)附庸性
我們平常所說的施事、受事、感事、工具、對象等等語義成分在概念上最根本的區別,可以理解為施事性和受事性程度強弱的不同。原型施事和原型受事各自的特徵最為明顯,因此分別位於同一個連續體上的兩極,所有其他的語義成分都可以看作為分布在這個連續體上的一些點,代表有關原型特徵的某些典型組合。由於語義特徵使然,這些語義點之間的邊界往往是模糊的。
他據此提出了漢語裡充當主語和賓語的語義角色優先序列:
施事>感事>工具>系事>地點>對象>受事
這個序列顯示出很強的解釋力。陳文通過一系列例證的演示,揭示出這樣的規律:“施事性或受事性很強的語義成分,一般固定地充任主語或賓語。另外,同時出現的兩個名詞性成分,如果在施事性或受事性方面強弱程度相差過大,也就是說在序列上相距較遠,它們在同句子成分的配位上,一般也只能有固定的格局。”“接近序列中段的語義成分,以及不在序列兩端,而彼此相距又較近的語義成分,在充任主語或賓語的傾向性方面差別不大,在配位問題上有較大的靈活性。”
徐烈炯、瀋陽《題元理論與漢語配價問題》(1998)詳細評介了more“格語法”之後形式學派在“題元”研究方面的發展,也重點評介了上述Dowy的觀點。在論及漢語問題時,他們指出:“漢語語法結構中的名詞一共有多少語義類有分歧意見,其實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大家對某個名詞屬於或不屬於某種語義類沒有嚴格定義。…也就是說,各自所說的‘施事’或‘受事’這樣的類,指的可能就是很不相同的東西。這種問題不搞清楚,比分類多少帶來的麻煩更多。”
沈家煊《不對稱和標記論》(1999)在關注主語和賓語的不對稱的時候,對主賓語背後的施事、受事問題作了系統的反思。他的觀點總結為:
1)主語和賓語的對立或不對稱從語義上講是施事和受事的對立和不對稱。施事通過動作作用於受事,這是人所認識的關於事件或活動的典型模型,“施動受”的關係一般是不可逆的。在語言中,體現“施動受”關係的是無標記語序,其他都是不同程度的有標記語序。
2)各種語法事實證實施事和受事是典型範疇。以施事和受事為左右兩級構成一個語義成分的連續統,其他語義成分在這個連續統上有的靠近施事,有的靠近受事,有的居中。認知上施受對立是最基本的對立,這種對立可概括為“主動”與“被動”的對立。
3)說主語是施事、賓語是受事顯然不符合事實,有的主語不是施事,有的賓語也不是受事,而且這種說法混滑了句法和語義兩個不同的語法層面。然而,如果從典型範疇的理論著眼,說典型的主語是施事、典型的賓語是受事,那就完全正確了,從標記理論上講,主語和施事、賓語和受事構成兩個無標記的組配。
至此,漢語的施事、受事問題給主、賓語分析帶來的困惑可以說完全解決了。時隔半個世紀,呂叔湘(1946)提出的種種矛盾,在沈家煊(1999)這裡基本可以說迎刃而解。漢語語法學界在句法和語義兩個平面之間,對二者的區別和聯繫,認識也比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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