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縣林業局

方正林業局一般指本詞條

方正縣林業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方面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方正縣林業局
  • 地點:方正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機關黨委,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方面的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編制全縣造林綠化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落實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承擔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森林資源區劃、規劃設計及森林資源檔案建設和管理;負責統計分析森林資源年度消長變化情況;組織編制年度林木採伐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全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工作;查處全縣林業行政案件。
(四)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組織、指導全縣野生動植物調查、監測,編制保護規劃,監督管理全縣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依法指導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負責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參與管理森林旅遊事業;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五)負責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監督、檢查全縣各產業對林業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全縣林區發展種、養、采、加和其他第三產業的生產經營;指導山區綜合開發,監督林業產品質量;指導貧困林場脫貧工作。
(六)承擔全縣林業改革和維護森林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縣林權制度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監督農村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擬訂非國有林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七)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和苗圃林業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營林生產、林木採伐、森林撫育、調查設計等林業生產技術規程的貫徹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森林培育、分類經營、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負責國家重點生態林、商品林的培育、管護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
(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縣森林防火撲火工作職責。組織、協調、指揮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防火撲火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森林防火發展規劃及重特大森林火災處置預案,組織、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森林火災的監測、發布火災信息、火情動態;承擔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受理林業執法違法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複議案件;負責設立林業道路檢查站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森林公安隊伍裝備建設和綜合管理;指導全縣森林資源保衛工作;負責全縣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十)負責監督管理林業基金和專項工程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審核上報林業重點建設項目;協調全縣林業生態建設及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林業統計及重點工程運行監測工作;負責項目基地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工程質量;負責國家、省、市及外資項目等專項資(基)金和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全縣林木種苗工作。制定全縣林木種苗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收集、利用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運輸等工作,負責全縣林木種苗基地建設及基地變更審核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森林病蟲鼠害監測、預報、防治、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重大外來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核發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十三)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負責林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監督檢查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負責協調國家重點建設對林木產品的需求,監督、管理林木產品銷售總量和運輸總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農村能源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工作。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林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衛、機要通訊、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調查研究林業發展情況,指導林業普法、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林業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和局內調查研究的綜合工作;
(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
按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搞好有關部門的森林防火協調工作;負責森林防火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監督檢查防火責任制的落實;承擔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無線電指揮系統的使用與維護;負責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森林防火專業隊伍培訓。
(三)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按照縣委縣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開展造林綠化和退耕還林工作;擬定全縣生態環境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全縣鄉鎮林業站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及各項管理工作;組織營造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加強基地建設;負責全縣造林綠化任務完成情況的檢查、驗收和評比表彰;組織全縣的義務植樹活動;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資源林政股(法制辦公室)
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的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動態;負責全縣林政稽查工作,協調解決林地、林權爭議;負責開展林地征占用、林地清理回收的審核、審批;監督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補償費用徵收管理以及林地開發利用;負責集體、個體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發放;負責林政案件的查處;《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發放和年檢工作;負責木材檢查站的業務工作;負責林政案件辦理程式的監督;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驗、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審批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負責《木材運輸證明》的發放工作;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組織、指導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指導和監督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和狩獵管理工作;負責野生動植物和瀕危物種的運輸、申報工作;負責濕地規劃的編制、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經營產業股
負責制定和編制、組織實施林業產業和國有林場生態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林業產業政策法規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檢查國有林場生產、經營和改革工作;負責實施林地資源保護,組織、指導、檢查驗收國有林場採伐更新、封山育林、森林分類經營、森林培育利用和更新、伐區造林工作;負責國有林場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定級工作;負責全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鄉鎮集體和個人的人工林撫育間伐的調查設計;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森林旅遊管理和森林公園規劃建設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和發布林業產業經濟信息;負責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全縣林業經濟技術合作和智力引進;負責全局林辦工業生產;負責局直屬企業的招商引資;負責局直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負責組織林業科研、技術推廣和技術監督體系及信息網路建設,申報重大科研項目,總結推廣產業建設典型。
(六)財務審計股
負責編制全縣林業事業中、長期規劃,制定、編報、審批年度發展計畫及年度財務收支預算;開展財經紀律檢查、負責專項資金撥付及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指導林業自有資金和貸款計畫;負責機關財務的日常工作;制定內審工作制度,建立正常的內審秩序;負責指導直屬單位的內審工作;負責對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依法審計、監督;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領導離任審計工作;負責所屬各單位的審計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全林業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和指導工作。
(七)人事勞資股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教育、獎懲、培訓、政審、專業技術職稱申報、工人技術等級晉升等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的勞動人事國家統計報表;負責全系統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系統企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測算、收繳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職工勞動安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全系統黨的建設和黨員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婦女、共青團工作,充分發揮群團組織的先鋒作用;負責全系統育齡婦女計畫生育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成人教育、科技項目的推廣工作;負責全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編制並實施全系統老幹部的各項活動方案,做好老幹部穩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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