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關於鑑定淫穢、色情出版物許可權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聞出版署關於鑑定淫穢、色情出版物許可權的通知
  • 頒布日期:1989年8月8日
  • 實施日期:1989年8月8日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基本信息,通知全文,

基本信息

頒布日期 19890808
實施日期 19890808

通知全文

通知
為適應當前清查、整頓書報刊及音像市場的需要,對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鑑定(認定)許可權可以適當下放。具體辦法是:
1.對非法出版活動中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鑑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可委託新聞出版局負責進行),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2.對本地出版單位的出版物的鑑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3.對外出版單位的出版物的鑑定,由新聞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見,通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的新聞出版局進行鑑定;同時抄報新聞出版署,必要時新聞出版署直接作出鑑定;
4.對中央出版單位的出版物,仍由新聞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見,報新聞出版署進行鑑定。屬於上述3、4兩種情況的,為及時辦案需要,當地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政府的批准,先行採取必要措施,包括收容審查犯罪分子,以免貽誤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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