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協定三大支柱

新巴塞爾協定三大支柱

新巴塞爾協定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對於統一銀行業的資本及其計量標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巴塞爾協定三大支柱
  • 形成: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 目標:穩健、安全運營的目標
  • 強化:資本約束、增強風險敏感性
第一大支柱,第二大支柱,第三大支柱,

第一大支柱

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資本協定的重點。該部分涉及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操作風險有關的最低總資本要求的計算問題。最低資本要求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受規章限制的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以及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率。其中有關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比率,沒有發生變化。但對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問題,新協定在原來只考慮信用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總的風險加權資產等於由信用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再加上根據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仍然將資本充足率作為保證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仍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但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一是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計量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法。銀行既可以採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
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為: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

第二大支柱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出評估。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化解狀況、不同風險間相互關係的處理情況、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進行監督檢查,以全面判斷該銀行的資本是否充足。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如下四項原則:其一,銀行應當具備與其風險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其二,監管當局應當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意,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其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資本監管標準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其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通過銀行內部的評估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銀行有科學可靠的內部評估方法和程式,使銀行能夠準確地評估、判斷所面臨的風險敞口,進而及時準確地評估資本充足情況。為保證最低資本要求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要求監管當局可以採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在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三大支柱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其運作機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關者(包括銀行股東、存款人、債權人等)的利益驅動,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會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方面關心其利益所在銀行的經營狀況,特別是風險狀況,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免受損失,在必要時採取措施來約束銀行。由於利益相關者關注銀行的主要途徑是銀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爾新資本協定》特彆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即要求銀行及時、全面地提供準確信息,加大透明度,以便利益相關者作出判斷,採取措施。《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要求銀行披露信息的範圍包括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口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市場約束是對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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