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賄行為

斡旋受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

斡旋受賄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例如,利用了因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形成的政治上或經濟上的制約條件,這種制約條件表現為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即縱向的制約關係,或者表現為不同部門或者單位之間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存在的橫向的制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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