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縣公安局

文成縣公安局是縣委、縣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警務工作,是全縣公安工作的領導、指揮機關和作戰實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成縣公安局
  • 外文名:Wenche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機構介紹,主要職責,機構領導,業務流程,

機構介紹

文成縣行政區域土地面積1292平方公里,戶籍總人口37.6萬人,暫住人口1.64萬人。2010年,全縣實現生產總值達到40億元,財政總收入4.74億元,地方財政收入3.48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18300元和6140元。
文成縣公安局下設辦公室、指揮中心等24個職能科室和13個派出所,全局現有民警312人,職工9人,文職(協警)人員64人。
2010年,該局牢固樹立“五個有為”(為領導分憂,樹立大局意識;為民眾化愁,樹立責任意識;為自己爭氣,樹立憂患意識;為同志添彩,樹立協作意識;為單位增輝,樹立品牌意識)的文成公安新理念,以“三護一建”(護世博、護平安、護髮展)為核心,全警動員,全力以赴,奮力拚搏,知難而上,出色地完成了各項公安工作任務,全縣刑事發案率下降了19.85%,交通事故四項指數、火災事故四項指數與上年同比均全面下降。
2010年,全縣公安機關圓滿完成上海世博安保工作,縣公安局因工作突出被評為全市世博安保先進單位,全市平安考核模擬打分成績列全市第一名。全市部署開展的冬季整治“五百”行動、打黑除惡、春季天網追逃行動、禁賭風暴1號、“串併案、打團伙”、緝捕追逃、“平安10”擠壓5號等行動成績均列全市或同類地區第一。執法工作連續四年被省廳評為執法質量優秀單位,並因此榮記集體三等功,隊伍連續兩年保持零違紀,被省廳評為全省隊伍正規化建設優秀單位,在省廳、市局先後組織兩次社會治安滿意度測評中,成績均列全市各縣市區前列。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縣委、縣政府與上級公安機關的批示、命令,研究制定有關全縣公安工作的規範性檔案;領導部署、實施全縣公安工作。
(二)依法制止和處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特大治安事件及突發性、群體性事件,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依法負責全縣各類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和涉黑、涉惡案件的偵破和防範及禁毒、緝毒、反偷渡等工作,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
(四)依法查處全縣各類治安案件,辦理各類行政案件、收容教養、勞動教養案件。
(五)依法負責全縣各類警衛任務和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及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指導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保衛組織、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建設。
(六)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港澳通行證、國籍、出入境管理事務和外國人在我縣的居留、旅行等有關工作。
(七)依法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治安防範體系。
(八)依法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預審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九)依法負責對全縣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和安全監察工作,組織偵查利用計算機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依法組織、實施全縣消防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十一)依法負責全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組織實施對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等。
(十二)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管理,促進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和現代化建設,組織警務督察,進行內部執法監督,及時查處公安隊伍的違法違紀案件。
(十三)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及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任務。

機構領導

縣委常委、局長 徐良悟
主持公安局全面工作。
黨委副書記、政委 褚長龍
協助局長主抓隊伍建設,分管政治處、紀委、局機關黨委、法制預審大隊、離退休老幹部黨支部。
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 季知章
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控申科)、指揮中心(反恐辦)、警務保障中心、交警大隊和大嶨鎮派出所。
黨委委員、副局長 吳建斌
協助局長分管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基層基礎大隊(經濟文化保衛科)、治安大隊、特警大隊、森林警察大隊、看守所、拘留所、消防局、武警中隊和南田派出所。
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潘振達
主持紀委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監察室、維權委、審計室、警務督察大隊和玉壺派出所。
黨委委員、副局長 林彬彬
協助局長分管刑偵大隊、經偵大隊、禁毒大隊(禁毒辦)、出入境戶政管理大隊、行政審批科、網路警察大隊(科技信通科)、情報信息大隊和珊溪派出所(飛雲湖水上派出所)。
黨委委員、刑偵大隊大隊長 王學忠
主持刑偵大隊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巨嶼派出所。
黨委委員、政治處主任 陳杰
主持政治處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西坑派出所。
黨委委員、法制預審大隊大隊長 徐松燦
主持法制預審大隊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嶨口派出所。
黨委委員、交警大隊大隊長 吳家定
主持交警大隊工作,協助局長分管黃坦派出所。
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 傅利敏
主持辦公室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百丈漈派出所。

業務流程

一、特種行業管理
(一)旅館業治安管理
1、開辦旅館須具備以下條件:
(1)房屋建築安全,符合消防條件;
(2)單獨配置旅館業信息採集電腦系統,實行微機管理;
(3)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設立專(兼)職治安員,50張床位以上的旅館要設立保全部,配備保全員。
2、開辦旅館須提供的材料:
(1)申請報告;
(2)法人代表和治安負責人的戶籍證明、學歷證明以及派出所的政審意見;
(3)從業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複印件(外地人員須有暫住證複印件);
(4)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需房屋租賃協定書及其複印件;
(5)營業場所平面示意圖;
(6)經營面積在500M2以上的旅館應有消防部門的批准材料,500M2以下的須有轄區派出所的消防審核意見;
(7)房管部門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8)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及職責;
(9)與轄區派出所簽訂的治安管理責任書;
(10)特種行業許可登記表;
(11)工商局核准預登的企業名稱。
3、辦證程式及期限
(1)申請人持審批材料呈報轄區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對審批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者,予以受理,並在8日內進行實地察勘驗收並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縣局治安大隊;
(2)縣局治安大隊在12日內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縣局領導審批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審批意見;
(3)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擴建、合併、改變名稱、變更法人代表等情況,應當在20日內到轄區派出所和治安大隊辦理變更手續。
(二)典當業治安管理
1、經營典當業應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1)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
(2)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
(3)有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制度和相應的安全保衛人員;
(4)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分的,不得經營典當行。
2、辦證程式。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檔案,經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審核,並經省公安廳批准後,由縣級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3、典當行有歇業、合併、遷移、更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15日前,向原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三)公章制刻業治安管理
1、開辦公章制刻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場所,房屋建築符合治安安全標準;
(2)具有與登記項目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力量;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國家允許經營的範圍內經營;
(4)有健全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並有專人負責落實。
2、公章的範圍:
黨政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院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以及單位部門章、契約、財務等專用章,都屬公章。
私營、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印章,也按公章管理範圍管理。
3、公章的制發程式:
刻制公章一律憑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和刻制印章的證明或營業執照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審核手續,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公章承刻單位刻制。
二、民爆物品管理
(一)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審批
1、審批條件:
(1)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採礦單位、個人在合法開採地點和有效安全範圍內確需使用爆炸物品的;
(2)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有合法的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
(3)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爆炸物品安全儲存條件;
(4)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關的作業資格。
2、辦理采(石)礦《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須提供以下資料:
(1)使用爆炸物品的申請報告;
(2)國土資源局的《採礦許可證》;
(3)經貿局的《礦山安全條件許可證》及人員資格《礦長證》、《礦山安全員》審查意見或經貿部門允許臨時採石的審查意見;
(4)上級主管部門的批覆檔案或縣工商部門《營業執照》;
(5)主管單位或鄉鎮政府審核意見;
(6)爆炸物品管理方案、爆破說明書;
(7)負責人身份證件及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作業證件;
(8)負責人與轄區派出所簽訂的責任書及負責人與爆破“作業人員”簽訂的責任書(一人一份);
(9)爆破“四大員”的記分卡,採礦單位記分卡(6個月以上)。
3、辦理交通、水利、建築建設工程《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須提供以下資料:
(1)建設單位使用爆炸物品申請報告;
(2)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的審核意見;
(3)上級主管部門的工程批覆檔案(有立項的工程);
(4)爆破使用點涉及被保護設施、地點的有關部門審核意見;
(5)爆炸物品管理方案及爆破方案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
(6)施工單位有效的《資質證書》(有投標的工程)、承包契約書;
(7)工程項目負責人身份證件(包括工作面負責人)、委託他人的,要有委託書、聘任書;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作業證;
(8)工程項目負責人與轄區派出所簽訂的責任書及負責人與爆破“作業人員”簽訂的責任書(一人一份);
(9)爆破“四大員”記分卡,工程使用單位記分卡(6個月以上)。
4、使用炸藥72公斤以下和使用周期15天以內的零星爆破作業審批《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須提供以下資料:
(1)使用爆炸物品的申請報告;
(2)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村委會審查同意意見;
(3)負責人身份證件,爆破員、安全員作業證;
(4)負責人與轄區派出所簽訂責任書及負責人與爆破員、安全員簽訂的責任書;
(5)爆破員、安全員的記分卡。
5、審批許可權和流程:
(1)派出所負責審批炸藥使用量四十箱(含四十箱)以下爆破工程的使用許可,並報治安大隊備案。炸藥使用量四十箱以上爆破工程使用許可,由派出所簽署意見,治安大隊審核報縣局審批。
(2)派出所審批使用許可的涉爆工程《爆破器材購買證》由派出所直接簽發;縣局審批使用許可的工程,《爆破器材購買證》經派出所審核同意後,由治安大隊簽發。
(3)爆炸物品使用期限在三個月以內的,可免開《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到治安大隊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6、審批期限:
從受理申請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之日起,派出所在8日內辦結,縣局審批在12日內辦結。因爆破方案需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核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最長為30日。
三、民用槍枝的管理
1、獵民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和個人身份證件,經縣公安局審查批准後,報市公安局核發民用槍枝配購證方可配置獵槍。
2、獵民、為開展射擊遊藝活動而配置氣步槍的個人,憑市級公安機關簽發的民用槍枝配購證件到省民用槍枝配售企業購買民用槍枝,在配購槍枝後20天內向核發民用槍枝配購證件的公安機關申取民用槍枝持槍證件。
四、大型活動許可審批
(一)受理範圍
1、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活動;
2、遊園、燈會、花會、龍舟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3、體育比賽、民間競技、健身氣功等民眾性體育活動;
4、其他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二)提交的材料:
1、活動方案說明;
2、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
3、場地管理者出具的使用證明;
4、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主管部門批准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三)審批程式及期限
1、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許可;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由市級公安機關許可;跨地區的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許可。
2、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後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逾期未作答覆的視為許可。
四、戶政管理
辦理戶口及身份證,本人必須攜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年滿16周歲提供標準照片3張(戶口遷出除外)。
居民合法有效身份證,指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護照、戶籍證明等。
審批期限:民警受理審批的,7個工作日,所領導審批的,10個工作日,戶政科審批的,25個工作日。
(一)出生登記
1、嬰兒出生後(包括合法收養被遺棄的嬰兒)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證以及嬰兒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嬰兒父或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由派出所視窗當場辦理。
2、外國出生回國申報戶口,未滿10周歲的,可憑監護人的申請報告、外事部門的落戶證明、國外出生證明及翻譯、父母結婚證或結婚公證、父母另一方的戶籍證明以及本人相片一張等材料,由派出所視窗當場辦理。
年滿10周歲回國定居申報戶口,應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明》予以辦理落戶手續。父母雙方戶口未註銷或都已註銷的,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的原戶籍地申報;父母雙方只註銷一方戶口的,隨未註銷戶口的父或母申報戶口。
3、下列情況由責任區民警受理、調查核實,報所領導批准;
(1)父母雙方出國(境),其在國內所生嬰兒申報戶口。
(2)非婚生嬰兒隨父或隨母申報戶口。
(3)非法收養被遺棄的嬰兒,年滿16周歲未落戶的。
攜帶材料:申請報告,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學籍登記證明,父或母戶籍證明和結婚證,父母出國(境)護照複印件等。
(二)戶口遷移
1、農村婚嫁戶口遷移,本縣鄉鎮之間,由派出所視窗民警當場辦理。外縣遷入的,由派出所視窗民警簽發準遷證後再辦理遷移手續。
攜帶材料:申請人和遷移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遷移理由證件。
2、調動、錄用、招工等戶口遷移,本縣鄉鎮之間,由派出所視窗民警憑相關證明當場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外縣遷入的,由派出所視窗民警簽發準遷證後再辦理遷移手續。
攜帶材料:組織(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簽發的錄用(招工、調動)通知書(介紹信),本人合法有效證件。
3、因投靠、退離休、收養、回原籍、遷居等原因遷移戶口的,由責任區民警受理、調查核實,報所領導批准,派出所視窗民警簽發戶口準遷證明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攜帶材料:申請報告,屬住地村(居)證明,申請人和遷移人合法有效證件,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退離(休)證,收養公證書;
4、戶口遷出憑戶口準遷證明,工作調動(錄用、招工)證明、入學通知書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由派出所視窗直接辦理遷出手續。
(三)落實戶口
1、大中專學生畢業(退學)、軍人退伍(轉業)以及歸正人員回原籍的,由視窗民警直接辦理落戶手續。
攜帶材料:分配、安置工作介紹信、戶口遷移證、退伍證、釋放證、居民身份證或轉業軍人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2、大中專學生畢業(退學)、軍人退伍(轉業)以及歸正人員跨鄉鎮異地落戶的,由居住地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受理,調查核實簽署意見,由視窗民警直接辦理落戶手續;
攜帶材料:申請報告,戶口遷移證、退伍證、釋放證明,本人合法有效證件,原戶口遷出或註銷前的戶籍證明(全戶),房屋產權證明;
3、回國定居恢復戶口(外籍華人除外)。申請人提供護照原件和複印件、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等,其中農村舊房或違章建築等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由責任區民警入戶調查予以確認),在派出所視窗統一填寫“回國定居恢復戶口聲明書”,由本人當場簽名、捺印,由派出所視窗民警直接辦理落戶手續。需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的,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4、戶口遺漏補登,由責任區民警受理並調查核實,報所領導批准,由視窗民警直接辦理落戶手續。
攜帶材料:申請報告,本人合法有效證件,原始戶籍資料,在校生學籍證明。
(四)戶口農轉非
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並且已經入住的,可以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手續。由戶籍地派出所或居住地派出所視窗值班民警受理,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簽署意見、所領導審核,統一報縣局審批。
材料要求:當事人申請報告,申請人和遷移人的合法有效證件,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建築許可證等)等。
(五)戶口登記內容變更更正
1、姓名變更
(1)未滿7周歲的兒童變更姓名或增加別名,變更姓名中電腦無法錄入疑難字,憑其父母或本人的申請報告、有效身份證件,由派出所視窗民警當場予以辦理。
(2)未滿16周歲公民變更姓名或增加別名;全日制學校在校生變更姓名或增加別名,變更姓名中同音異體字或增加姓名中同音異體別名的(包括方言和國語),由責任區民警受理,經調查核實簽署意見,交派出所視窗辦理。
(3)16周歲以上公民變更姓名或增加別名的,責任區民警受理,經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報所領導審批交派出所視窗辦理。
攜帶材料:申請報告、有效的身份證件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如學籍證明、畢業證明、結婚證、職稱證書、檔案抄件以及單位準予變更證明等)。
2、出生日期的變更更正
(1)變更更正出生日期"日"、"月"的,由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簽署意見,交視窗民警辦理。
(2)變更更正出生日期“年份”的,由責任區民警受理,經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報所領導審批,交視窗辦理。
攜帶材料:申請報告、有效的合法身份證件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如出生證明、原始戶籍記載材料、學籍證明、家庭族譜、結婚證、護照檔案抄件以及單位證明等)。
3、民族成分的變更更正
(1)個人的民族成分變更。在滿18周歲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隨父或隨母,滿18周歲者,由本人決定隨父或隨母,滿20周歲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2)因戶口錯登而更正民族成分的,憑居民戶口簿和有效的身份證件等,由派出所視窗民警當場予以辦理。
(3)要求變更民族成分,由責任區民警受理,經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報所領導審批交派出所視窗辦理。
攜帶材料:申請報告、有效的合法身份證件、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證及民族成分證明等。
4、戶口已註銷的華僑所持護照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原戶籍登記內容不相符而申請變更更正的,由本人提出,持我國公安機關或駐外領事館簽發的正在使用且有效的護照,並按上述審批許可權予以辦理:
攜帶材料:本人申請報告、本人合法有效證件、護照和居留複印件等。
六、證件辦理
1、居民身份證
(1)申領、換領、補領的,申請人直接到派出所視窗辦理,時限二個月。
(2)申辦身份證快證及臨時居民身份證,當事人向派出所“視窗”申請並審核受理,持派出所出具的“簽發證明”到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公安視窗”辦理,7個工作日內領證。
攜帶材料:居民戶口薄,標準相片3張(快證、臨時5張),換領持原證,補領交申請報告。
2、邊境通行證
申請人持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居民身份證向派出所的責任區民警(或所領導)申請,經審核簽發意見後到派出所視窗辦理。
3、暫住證
申請人攜帶標準相片2張或者業主、房東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等向派出所申報,經審核當場予以辦理暫住登記和簽發暫住證。
4、出租房屋登記備案制度
(1)出租房屋的建築、消防設備以及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房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2)申請人將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出租的,應及時向派出所辦理登記備案,並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攜帶材料:申請報告,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合法有效證件等。
五、出入境管理
(一)出國境政審
1、公民申請出國(境)調查審核。
(1)辦理範圍:常住戶口在本轄區內的申請出國(境)人員。
(2)攜帶材料:本人提供如實填寫的中國公民因私申請出國(境)申請表,及合法有效證件、本人二寸免冠數碼近照以及相應的申請材料。
(3)辦理程式:先由戶籍室受理核對後,經責任區民警或所領導審查其是否屬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後簽署意見並蓋章。
(4)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2、中國籍寄養兒童出境審查。
(1)辦理範圍:已取得國外居留權的中國在文寄養的中國籍兒童。
(2)攜帶材料:本人提供申請表,二寸數碼照片、其他證明材料,回國時派出所出具的報告單,在國內居住其間每年要到派出所核對一次。
(3)辦理程式:由戶籍室受理,民警核實後經所領導審查簽署意見並蓋章。
(4)辦理時間:三個工作日。
(二)出具有關證明。
(1)辦理範圍:因辦理公證需要派出所出具證明的事項。對要求出具證明前往國外、境外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出具證明。
(2)攜帶材料:在公證處領取的要求派出所出具意見的表格,申請人已出境的要遞交公安局外事科出具的準予出境證明,申請人未出境的要求本人見面來辦理,派出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
(3)辦理程式:由派出所內勤民警受理後,經民警或所領導審核簽發意見後蓋章。
(4)辦理時間:三個工作日內。
(三)、赴港澳人員戶口註銷。
(1)辦理範圍:經批准去港澳定居的公民。
(2)攜帶材料: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或其他證明材料,家庭戶口本。
(3)辦理程式:由內勤受理審核後予以註銷,並出具註銷證明。
(四)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
(1)辦理範圍:來文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
(2)攜帶材料:提交境外回歸人員的出入境證件,留宿人的戶口簿。
(3)辦理程式:由接待民警審核並辦理。
六、執法辦案
1、接處警
公安派出所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隨時接受人民民眾的報警與求助。接警後,所在地10分鐘內到達。其他地點,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現場。
2、案件受理範圍
轄區內全部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同時,按照案件管轄或內部分工,對不屬於派出所直接查處的案件,應及時送有關單位或部門,並做好配合工作。
3、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式和期限:
(1)受理。對轄區內夠立案的治安案件,經所領導批准後,當天予以受理;
(2)調查取證。對已受理的治安案件,轄區民警在7天內完成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案情複雜或有客觀原因的除外);
(3)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和損壞他人財物的案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公開告知、裁決;
(4)結案。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材料齊全的案件,在5天內完成裁決、告知、送達、執行或移交有關部門。
4、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
(1)總體程式,包括受案、立案、破案或銷案;
(2)偵查程式,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鑑定、辨認、通緝、偵查終結、補充偵查等。
5、依法採取偵查強制措施:
(1)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不超過12小時;
(2)繼續留置盤問,一般不超過12小時,對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經縣局值班領導批准可以延長至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局主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至48小時;
(3)刑拘後,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並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特殊情況除外);
(4)取保候審,須提供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期限不超過12個月;
(5)監視居住,持續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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