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加強對新興文化娛樂經營項目管理的通知

隨著文化娛樂市場的不斷發展,各種新興的文化經營項目不斷出現。為加強管理,促進新興文化娛樂經營項目健康發展,維護娛樂市場秩序,特編制本規範。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市發(1996)43號
【發布日期】1996-04-24
【生效日期】1996-04-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加強對新興文化娛樂經營項目管理的通知
(文市發(1996)43號1996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
近年來,隨著我國文化娛樂市場的不斷發展,各種新興的文化經營項目不斷出現。為加強管理,促進新興文化娛樂經營項目健康發展,維護娛樂市場秩序,特作如下規定:
一、除文化部和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檔案規定納入文化市場管理範疇的文化娛樂項目以外,各類為民眾提供娛樂休閒服務的新興文化娛樂經營項目,包括保齡球、棋牌室、雷射打靶、大型綜合性遊樂場、室內滑冰、室內電子遊藝模擬高爾夫球等,均應納入文化市場管理範圍。
二、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上述新興娛樂項目的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檔案規定的條件審批,並會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管理辦法。
三、目前,部分地區利用電腦軟體從事遊戲機經營活動有蔓延之勢,使用的遊戲機磁卡、軟體多是未經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子出版物,有的還帶有淫穢、色情、賭博性質的內容,由於電腦軟碟具有易複製、易修改、易更換和可加密等特點,管理部門難以控制和管理,因此,對利用電腦磁卡、軟碟經營的電子遊戲機場所,應予以禁止;已經審批的場所要限期停業。
四、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新興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利用這些項目從事賭博或變相賭博以及用色情方式招徠顧客的,均應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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