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2月26日,中共教育部黨組以教黨〔2016〕9號印發《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選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交流、附則6章27條,由教育部人事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中共教育部黨組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教黨〔2016〕9號印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26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黨〔2016〕9號
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教育部黨組
2016年2月26日

暫行辦法

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激發直屬事業單位活力,推動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黨組管理的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民眾公認原則;
(四)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二章 選拔任用
第四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定方案進行。
第五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條件和資格,依照《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結合單位和崗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用方式由部黨組確定,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第七條 選拔任用直屬事業單位行政領導人員,主要採取組織選拔的方式。因單位特點和崗位特殊需要,也可以採取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對於專業性較強的直屬事業單位,根據需要逐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候選人等方式。
第八條 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組織領導人員,按照黨內法規規定的程式產生。
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人選,由人事司會同直屬機關黨委紀委、駐部紀檢組提名和考察。紀委書記同時擔任黨委副書記。
第三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九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實行任期制。
任期一屆一般為四年。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三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屆任期;任職不足三年的,只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任期屆數。
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工作特殊需要的,經部黨組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十條 領導人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任期。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調整:
(一)因工作需要調整職務的;
(二)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三)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五)自願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六)由於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七)其他情況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第十一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換屆後,一般應當於半年內在系統調查研究基礎上,根據教育部賦予的職能任務和本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本屆領導班子任期目標。主要負責人任期未滿調整崗位的,原則上不調整本屆領導班子任期目標。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目標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同時充分聽取單位幹部職工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結合本單位主要職責和發展規劃,體現不同類型單位特點。
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圍繞教育改革發展戰略和教育部總體部署,本屆領導班子在任期內要達到的總體工作目標;圍繞教育改革發展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本單位要實現的發展目標、階段性成果或者要完成的任務;圍繞本單位深化改革、科學發展的總體要求,在單位黨的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規劃與目標。
第十三條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應當圍繞本屆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根據班子成員職責分工分解確定。
主要負責人任期目標,原則上按照本屆領導班子任期目標確定。其中,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突出整體工作戰略規劃和業務工作目標,黨委主要負責人任期目標應當體現思想政治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規劃與目標。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任期目標應當按照工作分工突出重點。任期內調整班子成員分工的,任期目標應當按新的分工適當調整。
聘任制領導人員任期及任期目標由聘任契約規定。
第十四條 直屬事業單位紀委書記在本單位黨委和直屬機關紀委、駐部紀檢組的領導和指導下,全面履行紀律檢查職能,應當聚焦紀檢監察主責主業,不分管本單位業務部門。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培養、使用、獎懲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任期考核以任期目標完成情況和任期內履行職責情況作為主要內容,年度考核以年度內履行崗位職責以及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表現情況作為主要內容,平時考核以日常履行職責情況作為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應當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八條 直屬事業單位紀委書記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由人事司會同駐部紀檢組、直屬機關紀委組織實施,考核重點是履行紀檢監督職責情況。考核結果作為紀委書記培養、使用、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交 流
第十九條 建立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通過調任、轉任等方式,及時對領導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交流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過交流鍛鍊提高領導能力的;
(三)在同一單位、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
(四)按照規定需要迴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滿兩屆的,應當交流,任滿十年必須交流;副職在同一職位任滿一屆,續任時一般應當調整分工。紀委書記應當交流任職。
同一單位的正副職領導人員原則上不同時交流。領導人員在崗位工作一般應當任滿一屆方可交流。同一幹部不宜頻繁交流。
第二十一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一般按以下程式組織實施:
(一)擬定交流方案;
(二)徵求所在單位意見,對副職進行交流的應當聽取主要負責人意見,需要調動的應當徵求調入單位意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交流,應當聽取機關黨委紀委、駐部紀檢組意見;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聽取本人意見,做好思想工作;
(五)辦理轉任或者調任手續。
領導幹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
第二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況的領導人員,經批准可以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
(一)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3年的;
(二)由於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特殊工作崗位需要的;
(五)聘任制領導人員的聘任契約另有約定的;
(六)其他原因暫不宜交流的。
第二十三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服從組織做出的交流決定。個人不得自行聯繫交流事宜。接到交流通知的,必須儘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規定時間內報到。交流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遷轉行政關係和黨的組織關係,轉遞幹部檔案,不得違反規定隨調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降職或者免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直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職業發展、激勵保障、監督約束、退出等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有關精神,進一步規範對內設機構負責人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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