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規範

教育法律規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每一部具體的教育法都是若干個行為規則組成的有機整體,其中組成教育法行為規則有機整體的單個行為規則,就是一個具體的教育法律規範,它是組成教育法的“基本細胞”。

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教台法律檔案、教育法律條文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總的說,教育法律規範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檔案及教育法律條文的內容,而教育法的各種規範性丈件政法律條文化教育法律規範的載體,它們之間是內容和形式的關係,主要區別是:
(1)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的區別。教育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中全部行為規則的總稱。教育法律規範是一種特指的行為規範,而不是行為規範的總和,如果說總和,則就成為教育法的概念了。因此,二者在邏輯上是從屬關係。教育法是種概念,它的外延大於教育法律規範,教育法律規範是屬概念,它的外延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也就是說,教育法的最一般特徵,在具體的教育法律規範中也有所體現。
(2)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律文f牛的區別。教育法律規範是教育法各種規範性檔案的基本內容、但不是全部內容。各個具體的教育法丈件中、除了大量的教育法律規範外,還有些關於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和有關概念等的規定和說明性文字,它們是非規範性的內容、不屬於教育法律規範。
(3)教育法律規範與教育法條文的區別。教育法律規範用教育法條文來表現,但教育法條文不一定是教育法律規範。有的教育法條文不包括規範、如。本法中的教育,專指學校教育"這樣的專門界定有關概念的條文,就不包含規範,或僅包含一個教育法律規範的片斷。因此,要掌握一個完整的教育法律規範,往往要將許多教育法條文基至有關檔案綜合起來考察。同時,從以後介紹還可以看到,就教育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來說,其全部組成部分往往不全在一個教育法條文裡出現。
(4)教育法律規範同教育法律文書的區別。教育法律文書,包括司法文書,是適用法律規範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檔案。例如,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調解協定、判決書等,其特點是只在特定的地區和時間內,對某一特定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它們是適用法律規範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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