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騙子”是指通過冒充或虛構領導幹部及其親屬、朋友、身邊工作人員,有特殊背景的專家教授、學者智囊、“大師”等方式設計身份偽裝,或通過偽造領導幹部圖文影音資料、虛構與領導幹部交往經歷、傳播政治謠言、製造內部訊息、假意“牽線搭橋”等方式設計行為包裝,以“提拔重用”“擺案抹案”等政治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信任,謀求攫取經濟利益、社會地位等不正當利益的人員。
2022年,《學習時報》曾刊文“謹防和遠離‘政治騙子’”,揭露所謂“政治騙子”的真實面目,文章提到,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的傅政華、劉新雲等貪腐案件中,披露了他們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長期結交多名‘政治騙子’,造成惡劣影響”。2023年1月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要嚴厲打擊那些所謂“有背景”的“政治騙子”;6月5日,《遼寧日報》在頭版刊發了《剷除“政治騙子”生存土壤》的文章。文中提到,劉國強、孫國相、楊權、孟冰、汪洪溟、韓清等腐敗分子,結交“政治騙子”,挖空心思“走小路”“抄近道”,鋌而走險,最終都掉進了騙子挖好的陷阱,竹籃打水一場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治騙子
- 屬性:政治名詞
詞語釋義,行騙手法,打擊整治,公開案例,處理方法,黨員幹部,核實身份,
詞語釋義
“政治騙子”簡單講就是假借政治上的偽裝,通過五花八門的騙術,遊走於領導幹部間攫取利益的騙人精。領導幹部一旦被“政治騙子”盯上,輕則上當受騙,重則葬送政治生命,甚至毀壞一方政治生態。
“政治騙子”是指通過冒充或虛構領導幹部及其親屬、朋友、身邊工作人員,有特殊背景的專家教授、學者智囊、“大師”等方式設計身份偽裝,或通過偽造領導幹部圖文影音資料、虛構與領導幹部交往經歷、傳播政治謠言、製造內部訊息、假意“牽線搭橋”等方式設計行為包裝,以“提拔重用”“擺案抹案”等政治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信任,謀求攫取經濟利益、社會地位等不正當利益的人員。
行騙手法
“政治騙子”的身份雖形形色色,但真實面孔大多“神似”,都是以政治利益為誘餌,通過五花八門的手法,遊走官場騙錢、騙項目、騙權力等。他們精通各種騙術,十分擅長偽裝。有的裝“能人”,或編造“上頭有人”的謊言,或偽造高參智囊身份,或包裝成領導幹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說得上話”的朋友等,打造“有來頭、有後台、有資源”的虛假人設,炮製“手眼通天、無所不能”的神秘感,極盡忽悠之事、極力誘人上鉤。像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案件所披露的,中專畢業的李全把自己包裝成了領導同志身邊的高級智囊,利用傅政華渴望“當大官、掌重權”的心理,竟結成莫逆之交,矇騙傅政華長達20年之久。
有的裝“大師”,懂風水、能算命、精相術,不僅“能掐會算”,還會“消災改運”,簡直“法力無邊”。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原市長黃興國的座上賓里,曾有一位能“接天線”的“大師”。這人實為天津的一位普通市民,通過炮製自己的神秘身份,用封建迷信迎合個別幹部逐權欲望和空虛心理,在幹部“朋友圈”里混得“風生水起”。種種裝神弄鬼、裝腔作勢,實則別有用心、撒網圍獵。
打擊整治
2023年1月,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嚴厲打擊那些所謂‘有背景’的‘政治騙子’”。
2023年6月2日,遼寧省紀委監委發布了一則《遼寧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執法機關關於嚴厲打擊“政治騙子”的通告》,並公布了舉報、報警電話。
2024年12月20日,四川全省嚴防政治騙子警示教育大會召開,教育廣大黨員幹部深刻認識政治騙子的本質和危害,引導樹立正確政績觀、權力觀,堅決剷除政治騙子生存土壤,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全省政治生態持續向上向好。
公開案例
2021年4月,江西省吉水縣委書記袁守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在違紀通報中,指出袁守旺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巡視工作,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證據,袁守旺為逃避組織審查調查,找到在北京的永新籍商人賀某,請求其幫助疏通關係,化解“危機”。袁守旺最終被留置調查,賀某也因涉嫌詐欺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21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山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劉新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劉新雲喪失政治原則,毫無“四個意識”,參與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交“政治騙子”,熱衷政治投機,造成惡劣政治影響。
2022年3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通報指出傅政華完全背棄理想信念,從在重大問題上弄虛作假、欺瞞中央,危害黨的集中統一;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長期結交多名“政治騙子”,造成惡劣影響等。
處理方法
黨員幹部
對於與“政治騙子”結交時間較短,黨員幹部發現後及時終止結交行為且未為“政治騙子”謀利的,一般可不作違紀認定。而對於政治野心膨脹,為搞政治投機不惜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原則上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認定為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行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鑒於此條規定將“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作為違反政治規矩行為的構成要素,實踐中要對領導幹部結交“政治騙子”行為是否造成不良政治影響進行判斷。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有兩種常見情形,一種是領導幹部未利用職權便利或影響結交,如多次自費宴請“政治騙子”或送禮的,“政治騙子”身份被曝光後,結交行為造成惡劣政治影響。另一種是結交的目的和具體方式分別構成不同的違紀行為,但處分檔次相當或認定違反政治規矩較重的,在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情況下,為充分體現行為的政治屬性和行為目的,僅認定為違反政治規矩。如黨員幹部安排公車長期為“政治騙子”提供服務的,依據《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同時構成為特定關係人謀求特殊待遇,鑒於該類行為“警告直至留黨察看”處分幅度,明顯輕於違反政治規矩行為“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幅度,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等規定,且認定為特定關係人謀求特殊待遇行為無法體現該黨員幹部結交“政治騙子”行為的政治目的,宜認定為違反政治規矩行為。
實踐中,“政治騙子”通常請託黨員幹部辦事,比如要求本人或特定關係人承攬領導幹部轄區的工程項目,要求提拔特定關係人等,黨員幹部為討好“政治騙子”予以落實,如系黨員幹部主動交代、尚未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建議依據《條例》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工程招投標謀利、第七十七條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等相關規定,分別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組織紀律等行為,並根據全面充分評價原則,將結交“政治騙子”具體目的作為情節表述。
核實身份
核實“政治騙子”具體身份,應當調取行為人戶籍、職業等真實身份信息材料,必要時與被冒名的領導幹部核實。對有詐欺前科的“政治騙子”,要調取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印證。還要注意調取結交“政治騙子”具體手段、所在地區(單位)幹部民眾評價、輿情反映、考核情況等材料,綜合判斷是否造成不良政治影響及大小。此外,在嚴肅查處結交“政治騙子”黨員幹部的同時,也要嚴厲懲治構成違紀違法或犯罪的“政治騙子”,及時追繳其通過領導幹部職權騙取的財產、榮譽等不當利益,釋放從嚴查處的強烈信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