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第一案

政府採購第一案

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委託兩家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相關儀器設備中,一家名為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現代沃爾”)的公司兩次投標報價中均為最低,卻都未中標。為此,現代沃爾向財政部投訴,但在規定時間內未獲回復。為此,2004年,現代沃爾將財政部起訴至法院,經過北京兩級法院的審理,財政部均告敗訴。此案也被媒體稱為“政府採購第一案”。終審判決後,財政部做出處理決定,但現代沃爾不滿財政部的決定,再次起訴財政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第一案
  • 詳情:報價最低 丟大單憤然起訴
  • 評論:4000多萬政府採購引來質疑
  • 法院:對投訴未及時處理回復
詳情,評論,

詳情

報價最低 丟大單憤然起訴
這起案件源於“非典”疫情之後舉行的一場價值高達114億元的政府招標採購。
2003年9月,國務院批准了發改委、衛生部編制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規劃》。2003年10月,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委託兩家採購代理機構——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遠東國際貿易總公司,分別對醫療救治體系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採購相關儀器設備。
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後開標合計586台的血氣分析儀採購項目中,沃爾公司在兩次投標報價中均為最低,卻都未中標。
沃爾公司於2004年12月21日向財政部投訴,後於2005年3月23日以財政部在法定30天時間內未能做出處理決定,也沒有給予答覆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將財政部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8日,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財政部未履行法定職責,敗訴。財政部抗訴後, 2007年6月7日,市高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於2012年11月21日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2013年5月,財政部作出了對沃爾公司《投訴處理決定書》之後,沃爾公司以處理決定違法為由,再次起訴財政部被北京市一中院駁回。2014年2月,沃爾公司的抗訴已被北京市高院受理。

評論

一項以財政部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涉及國家發改委、衛生部等部委;涉及國家投資114億元重點工程的採購項目。6月7日,當這起行政訴訟二審案件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時,很多人不約而同地用了這樣一個詞——“中國政府採購第一案”。此案仍在二審中。但這起行政訴訟背後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引起了我們的思考。
最高價為何能中標
4000多萬政府採購引來質疑

2003年的非典疫情發生後,國家啟動了突發公共衛生醫療救助體系建設,重點是改造、建設省市縣三級傳染病醫院和緊急救援中心,總投資114億元,共支持2306個項目建設。
本案原告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參與了其中的部分採購項目的招標。此次招標,由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分別委託兩家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代理。據原告律師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的谷遼海介紹,2004年10月29日、2004年11月19日先後開標的合計586台的血氣分析儀採購項目中,廣東某公司投標報價最高,每台8萬元,而原告現代沃爾公司當時報價最低,每台5.68萬元,但兩次都是廣東某公司中標。
“兩家提供的產品是一個檔次的,但單價差了兩萬多,總價差了1000多萬。”谷遼海說。他手中有一份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證明材料表明,這家獲得總計4688萬元訂單的企業中標時距工商部門核准其成立不足一個月。而當時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供應商應該提供的營業額、納稅情況、銷售業績。谷遼海透露,這家企業同樣的產品參加河北省一次投標時,其投標價格是每台6.74萬元。
隨後,現代沃爾公司就這次的投標幾次向發改委、衛生部以及擔任中介的招投標公司質疑和投訴,得到的回覆主要說法是:產品技術上與招標檔案的條款有差距。
“價格最低並不是最終中標的必然條件。最高價者如果是在技術、服務等方面很出色,中標也無可厚非。”有關業內人士透露。按照我國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中標的條件是要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然而,現代沃爾公司始終認為價格差距太大,堅持“討個說法”。

財政部為何成被告
法院:對投訴未及時處理回復

這起訴訟開始真正受到公眾的關注是從2006年12月8日開始。這一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財政部敗訴,要求財政部履行監管職責,對現代沃爾公司的投訴予以處理和答覆,一時間輿論譁然。
此前這個採購爭議中未出現的財政部怎么會坐上被告席?這與我國政府採購相關法律和制度有關。
原來,按照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政府採購法,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沒有在發改委、衛生部方面得到滿意的答覆,現代沃爾公司就向財政部書面投訴;因為認為財政部沒有按照法定期限處理和回復,他們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中院一審認定財政部沒有在收到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於是判其敗訴。財政部隨後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起抗訴,要求撤銷原判。6個多月後,北京市高級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此時距離引發質疑的幾次招標已有兩年半。
工程類採購誰監督
政府採購背後的兩部法律

財政部成被告,還被判敗訴。對於普通公眾而言,“既然政府不作為當然該敗訴”。而對了解政府採購現狀的人士來說,不少人覺得財政部這次有點“冤”。有人形象地說“被兩部法律擠在了夾縫中。”這兩部法律就是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
按照財政部的抗訴書,訴訟中涉及的採購項目是國家醫療救助體系項目的一個組成部分,屬於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應該由發改委來處理有關投訴。實際上,這一判斷的法律來源是政府採購法中對工程類政府採購的規定,也就是“工程類政府採購適用招標投標法”,依據招標投標法,發改委承擔著制定細則、審核代理機構等大部分職責。
依政府採購法,財政機關是政府採購的監管部門。而按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部門之間分工、重大建設項目監督的有關規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投訴的受理由發改委負責,這也是財政部抗訴的主要依據之一。
谷遼海認為,兩部法律對政府採購的劃分,實際上讓發改委在重大工程的採購中“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按照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和監督管理部門應該分開,且法律專門規定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參與採購活動。但在國家重大工程的採購中,發改委就是採購人的角色。如果依據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也由發改委來監管,顯然與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原則相違背。實際上,按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05年工程類政府採購的金額占整個政府採購的45.2%。
破解困局路在何方
統一法律制度完善監督機制

“部門權益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分裂。”談及此事,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於安如是說。於安說,法律的分裂會造成制度的分裂、市場的分裂,也容易誘發行為的失范。
於安認為,兩法的規定在很多方面不一樣。比如政府採購法中規定的代理機構,在制度設計上是公益性、非營利的;而依據招標投標法,很多工程類政府採購招標的代理機構都是營利性的企業。這起訴訟所涉及的項目就是兩個營利性的企業。而公益性機構和營利性機構在掌握政府採購所應體現的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支持本國貨物、環保節能等理念方面,顯然是有區別的。在這方面,法律應該將政府採購的操作統一起來。
於安說,招標投標法既用於規範一般民事行為,又用於規範具有明顯公益性的政府採購行為,這會造成法律的兩難。如果是按照政府採購的嚴格要求,有時就會影響到普通企業和公民的契約自由;如果按照一般民事行為的要求,有時又會影響到對政府採購的規範。
谷遼海則建議取消現行的招標投標法,將其相關內容併入到政府採購法中,用一部統一的法律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谷遼海透露,我國山西、上海等省市推行了政府採購監督機制,借鑑了國外的一些經驗。他認為,在法律統一的基礎上,也可以考慮借鑑國外政府採購中設立統一機構的方式,完善在部分採購領域已經運用的集中採購機制。當然,也有專家提出,採購過於集中不一定有利於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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