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審查

收容審查,國發〔1980〕56號《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規定:“對於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勞動教養場所專門編隊進行審查。”

收容審查
國發〔1980〕56號《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規定:“對於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勞動教養場所專門編隊進行審查。”
收容審查的取消
1996年3月17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於1997年1月1日施行。該法取消收容審查制度;此項制度原規定在舊版的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中。 收容審查制度,收容審查是一種行政性強制手段,主要適用於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收容審查由公安機關決定,也就意味著公安機關對公民的人身財產等自由享有部分的司法權。由於需要查明被收審者的身份及作案事實等,羈押時間最長可達三個月。這種做法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為此,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廢除了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收容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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