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組織

支付組織

新型支付組織現狀分析,提到(提供)支付清算服務,人們通常想到的是遍布大街小巷的商業銀行。的確,商業銀行是為全社會提供支付清算服務的主體和前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支付組織
  • 外文名:無
  • 屬性:第三方團隊或組織
  • 例如:中國清算總中心
服務,業務類型,支付網關,虛擬賬戶,多用途儲值卡,新型支付組織行為的風險分析,歐美法律框架介紹,

服務

提供支付服務,提到支付清算服務的第三方團隊或組織
新型支付組織除了商業銀行以外,許多非金融機構也在提供支付清算服務,最常見的是大額支付系統運營維護機構(例如:中國清算總中心)、傳統的票據交換所和銀行卡組織,他們承擔著商業銀行行間資金清算的職能,是支付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此以外,還有一些為銀行和相關機構提供輔助性外圍服務的非金融機構,如POS終端專業化服務公司等。
隨著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市場的不斷開放,非金融機構由後台清算服務、輔助外圍服務,開始向直接管理客戶資金、提供前台服務轉變,此類新業務的共同點是,交易雙方將資金存放在以非金融機構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中,相互之間的資金轉賬由非金融機構負責完成。本文將採用這種新的結算業務處理方式從事支付清算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稱為"新型支付組織"。

業務類型

主要業務類型新型支付組織是市場需求的產物,其每種業務類型都對應滿足了一項市場需求,據此,我們可以將新型支付組織所從事的業務類型分為支付網關、虛擬賬戶和多用途儲值卡三類。

支付網關

支付網關線上支付是網上交易的重要環節之一,目前國內多數商業銀行都針對此項業務提供了專門的網銀服務。但為了方便客戶支付,網上商戶需要與大部分商業銀行建立連線,成本高昂。支付網關通過多點連線商業銀行,一點連線商戶的方式,簡化了商戶的線上收款方案。打個比方,支付網關就相當於商場收銀台。無論客戶使用哪家銀行的賬戶線上支付,支付網關都可以代為收款並記錄交易明細,商戶只需定期與支付網關核對賬目並收取交易款項。原則上,支付網關只用於實現商戶收款,不為客戶或商戶預存用於網上交易對外支付的資金。

虛擬賬戶

虛擬賬戶新型支付組織在支付網關的基礎上,發展出了虛擬賬戶業務,可以為客戶和商戶預存用於網上交易對外支付的資金。為便於理解,我們可以將虛擬賬戶看作是銀行賬戶,擔任"銀行"角色的是新型支付組織,"銀行"根據虛擬賬戶持有人的指令,為其辦理"行內轉賬"(虛擬賬戶之間)或"跨行轉賬"(虛擬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客戶在虛擬賬戶中名義持有的資金由新型支付組織以其自身的名義存放在商業銀行。由於虛擬賬戶在支付網關的基礎上發展而來,因此大部分提供虛擬賬戶服務的新型支付組織同時提供支付網關服務。

多用途儲值卡

多用途儲值卡多用途儲值卡主要用於滿足卡基支付需求,部分卡種也可以支持網上支付。在該業務模式下,客戶相當於向新型支付組織"購買"了一張可以跨法人消費的儲值卡。客戶憑實物卡或卡號加密碼向商戶付款,通過新型支付組織提供的設備和系統記賬,商戶定期與新型支付組織核對賬目並收取交易款項。
按業務處理模式,多用途儲值卡可以被進一步分為電子錢包和後台賬戶兩種主要類型。前者由卡片本身的IC晶片記錄預存資金餘額,相當於一個存放現金的錢包,消費後直接修改IC晶片數據。日終,讀卡設備會將收款數據上傳到發卡機構,實現後台記賬。這類卡片主要套用於公交和零售行業,優點是能夠在離線環境下使用,通訊成本較低。後者與磁條銀行卡處理模式相類似,前台通過卡號加密碼的方式確認持卡人身份,後台系統實時記賬。此類卡片主要套用於零售行業和公用事業繳費領域,優點是支付行為可以脫離物理卡片,充值方便,也可以套用於網上和電話支付。

新型支付組織行為的風險分析

新型支付組織客戶備付金管理缺乏有效約束由於相關約束機制尚不健全,新型支付組織對客戶備付金的管理主要依賴自律,潛在風險不容忽視。為了消除客戶對備付金被挪用的疑慮,很多新型支付組織主動採用了銀行第三方託管模式。
這種自律式的託管制度,存在著兩方面的缺陷:一是新型支付組織,特別是支付網關和虛擬賬戶企業的業務特性決定了它必須在多家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用於接收和劃轉客戶備付金,但無論在哪一個時點,客戶備付金都分散在不同的開戶銀行,而多數新型支付組織只委託其中一家銀行擔任資金託管銀行,託管資金有限。據了解,某些託管銀行結算資金量僅占被託管企業日常交易量的5%左右。二是資金託管銀行依據新型支付組織發出的支付指令辦理轉賬業務,無法對收款人與新型支付組織之間的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如果新型支付組織有意挪用客戶備付金,只需虛構交易信息,託管制度便形同虛設;即便發現客戶備付金被挪用,銀行也缺乏動力和手段,對新型支付採取有效的約束措施。
新型支付組織引起金融脫媒現象新型支付組織在網上交易、銀行卡POS機刷卡交易和小額跨行資金劃轉等零售支付業務方面,對商業銀行和傳統清算組織存在著較強的替代效應,帶來了零售支付結算業務金融脫媒。在虛擬賬戶和多用途儲值卡模式下,新型支付組織處理了原本由銀行處理的支付業務,掌握了相關支付信息,成為了社會支付信息的重要來源之一。由於反洗錢和相關記錄報告制度尚未涵蓋新型支付組織,導致其為地下資金轉移的行為提供了渠道。
"電子貨幣"流動性不斷提高新型支付組織吸納的客戶備付金最終需要被用於消費,消費渠道的拓寬能夠提高"電子貨幣"的流動性,繼而提高消費者的認可度,擴大市場份額。依靠共享消費渠道的方式,新型支付組織可以實現互利共贏,迅速拓展消費渠道。因此,新型支付組織之間合作步伐不斷加快,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不同的發卡機構合作發行多用途儲值卡,共享使用渠道。例如:上海市兩家主要發卡機構於2008年上半年共同推出聯名卡,替代了原本各自發行的多用途儲值卡,聯名卡兼具商戶POS機消費功能和公用事業費繳費功能。
支付網關、虛擬賬戶企業接受客戶以多用途儲值卡完成支付業務,從而拓寬資金來源渠道。例如:在某虛擬賬戶企業的網站上,用戶可使用其他機構發行的多用途儲值卡充值虛擬賬戶,並在與該虛擬賬戶企業簽約的商家購買產品及服務。
可以預見,在沒有政策限制的條件下,受市場競爭的壓力,新型支付組織發行的"電子貨幣"很快能夠在網上支付、卡基支付等零售支付領域獲得極高的流動性,進一步擴大發行規模,使得哈耶克預言的"貨幣非國有化"和"自由貨幣"觀點成為現實。

歐美法律框架介紹

歐盟歐盟委員會於2000年10月正式發布"電子貨幣機構指令"(EMIDirective,也稱為電子貨幣指令,eMoneyDirective),該指令由兩部指令構成,包括"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關於電子貨幣機構業務的啟動、推進與審慎監管的指令"(Directive2000/46/EC);以及信貸機構指令(Directive2000/12/EC)的補充指令(Directive2000/28/EC)。
其中,Directive2000/46/EC定義了電子貨幣的概念,即電子貨幣是對發行者的一種貨幣債權,並1)存儲於電子設備中;2)以一定數額的資金從發行者處兌換,在價值上不少於流通貨幣的貨幣價值;3)作為支付手段可被除了發行者之外的其它方所接受。除此以外,該指令還規定了電子貨幣機構的業務活動範圍;電子貨幣機構需要遵守的其他指令(信貸機構指令和反洗錢指令);電子貨幣可贖回性;啟始資本金與自有流動資金;投資活動限制;管理、行政、會計流程的要求以及充分的內部控制機制,保證電子貨幣機構的健康與審慎運作;提供"棄權"條款等。
Directive2000/28/EC是對歐盟信貸機構指令(Directive2000/12/EC)的補充,將電子貨幣機構定義為一類新型的信貸機構。該指令規範了新型支付組織的大多數電子支付工具,包括支付網關、虛擬賬戶、多用途儲值卡等等,提供這類電子支付服務需要申請傳統的銀行執照或
ELMIs執照。該指令的主要意義在於使非銀行機構能夠在較為寬鬆的法律條件下進入電子支付服務領域。
美國與歐盟不同,美國沒有以法律形式對"電子貨幣"進行定義,提供虛擬賬戶、多用途儲值卡這類產品的機構被視為"貨幣服務機構",受到"統一貨幣服務法"(UniformMoneyServicesAct)的規範。該法律於2000年頒布,各州據此自行制定法律並實施,相應的監管責任也主要由各州承擔。同"電子貨幣機構指令"相類似,"統一貨幣服務法"以發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規範從事貨幣服務的機構,著重規範初始資本金、自有流動資金、投資範圍限制、記錄和報告制度、反洗錢等方面內容。
歐美相關法律對我國的啟示牌照管理模式無論是歐盟還是美國,對於新型支付組織的管理都採取了發放牌照的模式,前者稱為電子貨幣機構、後者稱為貨幣服務機構,兩者在概念和內涵上存在差異,但都涵蓋了新型支付組織的各種業務模式。在該管理模式下,新型支付組織被賦予了類似銀行的支付結算業務職能,但同時適用於較為寬鬆的法律,因而有利於該行業的創新。
從規範我國新型支付組織管理的角度來看,牌照管理不失為一種可行的管理模式。
初始資本金無論是"電子貨幣機構"還是"貨幣服務機構",在其業務活動中,都需要根據客戶指令履行對外支付的職能,為保證上述機構的支付能力,維護零售支付市場穩定,歐美等國家均將一定金額的初始資本金作為發牌的基本條件之一。我國各類新型支付組織資本金規模參差不齊,基於維護市場穩定的角度考慮,有必要確立最低資本金制度,結合合理的過渡期,通過市場整合的方式,提高新型支付組織的整體規模和質量。
投資範圍限制新型支付組織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沉澱的客戶備付金,屬於其負債。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歐美國家均規定只能將這些備付金用於低風險和高流動性的投資。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規定,支付服務組織在任何時候都應持有被監管當局許可的投資,且投資價值應當不少於備付金的金額。歐盟"電子貨幣指令"也規定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必須持有合格的流動資產,且其價值不得低於當時發行電子貨幣的總額。
據了解,目前我國少數新型支付組織存在利用客戶備付金投資一級資本市場的情況,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及早出台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備付金投資範圍,有利於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記錄和報告制度作為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手段之一,記錄和報告制度在"信貸機構指引,
Directive2000/12/EC"和"統一貨幣服務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作為義務,電子貨幣機構和貨幣服務機構需要定期提交財務狀況報告、審計報告等定期報告和股權結構變更、支付服務組織名稱變更、註冊資本或組織形式變更;合併或分立;調整業務範圍或改變業務模式等臨時性報告;記錄和保留一定時間內的交易記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課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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