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入經費

撥入經費指行政事業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的用於經費開支的款項。其撥款方式有劃撥資金(實撥資金)方式和限額撥款 (限額管理) 兩種。為了核算經費的撥入情況,一般設定“撥入經費”帳戶。它是資金來源類帳戶; 收方登記撥來經費數,付方登記繳回數和經費支出、撥出經費的沖銷數,餘額在收方,其中平時餘額反映實際撥入經費累計數,年末餘額反映待核銷經費數和經費結餘數。由於各單位一般只有一個上級撥款單位,因此“撥入經費”一般不設明細帳,但單位的資金來源渠道多時,也可按款分項設明細帳。

核算方法: 為了總括地核算和監督行政單位按經費領報關係,由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撥入預算經費的撥入、繳回及沖銷情況,設定“撥入經費”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收到撥款的數額;借方登記繳回撥款及核銷借方數額;平時貸方餘額反映撥入經費的累計數額,年末結轉後一般沒有餘額。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撥入經費”科目;繳回撥款時,借記“撥入經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結轉時,借記“撥入經費”科目,貸記“結餘”科目。
確認與計量: 採用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具體確認標準有:財政或上級撥入的款項首先要符合收入的定義。伴隨著撥入收入而來的新資產已經取得,以保證收入的確認具有可靠性。撥入收入可以計量。撥款的程式已經完成,單位享有支配該款項的權利。按實際發生額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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