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美國法院在處理有關公司法律問題時運用的一個原則。所謂揭穿公司面紗,是指否定子公司的法人資格,把子公司和母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因此使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人負責。一般情況下,美國公司法同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一樣,承認股東對公司的有限責任。但這一原則並非絕對,在某些情形下,為了保護子公司的債權人,法院可揭穿公司面紗,否定公司和股東各為獨立主體的原則,使公司的個人股東或公司股東直接對其公司的債務負責,在母、子公司關係中,就是使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

這便是揭穿公司面紗的原則。法院在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處理有關案件時,彈性較大,究竟在何種情況下母公司應對子公司的債務負責,缺乏明確的標準。但下列因素是法院通常要考慮的:(1)控制。在:“揭穿公司面紗”案例中,原告必須證明母公司對子公司有控制事實。這種控制並非單純的持有股份,而是指對公司重要的經營事項進行經常性的支配。(2)資本顯著不足。即公司在設立時,其所有的資本不足以清償由於其業務所可能發生的負債;或公司因聽命於母公司而為顯然不利於公司本身的經營行為造成資本虧損,出現資本不足。子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將導致其自身人格被否定,從而被認作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所負債務當然要由母公司負擔。(3)詐欺。即母公司的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違反法規,給子公司的債權人或小股東造成不公平的侵害行為。(4)其他因素。包括公司經常不按規定開董事會或股東會,也沒有詳細的會議記錄和健全的公司帳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和財務經常混淆不清;子公司的業務經營常遭母公司干涉,無獨立經營業務的權利;等等。上述因素若僅具備其中之一,都不會致法院揭穿公司面紗。只有至少在前三個因素同時存在的情形下,法院才可能揭穿公司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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