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2019年9月26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已由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3年4月26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9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9月26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23年4月26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揚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倡導行為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符合公序良俗的言行舉止。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遵循以人為本、系統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社會、公民多元促進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具體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並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自覺遵守文明公約,自覺踐行“揚州文明有禮二十四條”,自覺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文明倡導行為
第八條 倡導敬老愛親。老有所養,幼有所教;家庭和睦,勤儉持家;建設文明家庭,培育優良家風。
第九條 倡導團結互助。鄰里之間和睦相處,互相幫助;積極參與文明社區、文明鄉風建設。
第十條 倡導綠色生活。購買使用節能低耗、可再生循環產品,節約使用水、電、氣;低碳出行,多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一條 倡導志願服務。鼓勵參與文明城市創建、旅遊諮詢、扶貧助殘、環境保護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倡導無償獻血。保障和維護獻血者合法權益,強化對獻血者的激勵。
第十三條 倡導健康用餐。按需點餐,踐行“光碟行動”,剩菜打包;聚餐使用公筷公勺;飲酒時文明敬酒。
第十四條 倡導移風易俗。節儉辦理節慶、婚喪事宜,破除陳規陋習;提倡生態殯葬、文明祭奠。
第十五條 倡導網路文明。提倡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提倡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發展積極向上的網路文化。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輕聲交談和接打電話,不大聲喧譁;
(二)不說粗話髒話,不以侮辱性語言、動作挑釁他人;
(三)不袒胸赤膊,不著睡衣拖鞋;
(四)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使用自動扶梯時靠其右側站立,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車下車;
(五)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六)不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拋灑物品;
(七)不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車;
(八)除展覽、表演等需要外,不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九)攜帶犬只出戶應當採取牽引帶牽引等安全措施;
(十)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亂扔亂倒垃圾、污水,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樹木、地面、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
(四)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違反規定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設施和堆放物料;
(六)不露天焚燒秸稈、樹枝、枯葉等垃圾,及時清理畜禽糞便,保持房前屋後整潔;
(七)不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柴草等物品;
(八)在戶外進行廣場舞等活動時,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交通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主動為老、幼、病、殘、孕等乘客讓座。
(二)不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
(三)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全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四)駕駛機動車不加塞搶行,禮讓斑馬線;不開賭氣車,不飆車;按照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通訊工具。
(五)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不向車外拋擲、拋灑物品。
(六)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右行駛。
(七)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八)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標識、標線的指引停放。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經營,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誠實守信,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不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強制交易;
(三)不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四)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出店經營,保持門前整潔衛生;
(六)不採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遵守網路秩序和網路安全規則;
(二)參與維護良好網路生態,在網路平台發布信息和參與交流做到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製作、複製、發布、傳播虛假信息、色情低俗等對網路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內容,積極舉報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信息;
(三)參與維護網路信息安全,注重個人信息保護,不利用網路和相關信息技術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未經授權同意不公開他人肖像、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四)養成科學文明上網習慣,不沉迷於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等網路產品和服務,抵制網路謠言、網路賭博、網路詐欺、網路暴力、網路色情等網路不文明內容和行為;
(五)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路資源,不利用網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違規接納未成年人進入電競酒店,加強未成年人網路保護。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公民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定期召集。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動態管理考核和文明單位評選內容,督促檢查、定期評估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情況。
第二十三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組織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以及道德模範、揚州好人等“城市榜樣”評選活動,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引領作用;
(二)推動落實“揚州文明有禮二十四條”;
(三)在公園、廣場等公共文化場所和城鄉公共空間,開展體現揚州地域特點、文化特色、城市品位的公益宣傳;
(四)健全完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機制;
(五)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文明行為積分制度,對公民文明行為給予激勵。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招募文明行為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城市創建督查、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估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指數測評、文明行為促進情況社會調查等工作,測評、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現象,針對城市、農村的特點,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並及時提出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應當廣泛徵求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治理方案,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健全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治理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政、交通等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培養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及時制止和處理交通不文明行為;
(三)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倡導健康、文明、環保旅遊方式;
(四)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五)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公民文明誠信經營,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和餐飲行業協會以及餐飲服務單位應當通過推行餐桌禮儀、實施“公筷行動”、鼓勵適量點餐、提供便利服務等方式,引導合理消費、文明用餐;
(七)網信部門應當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會同公安機關、文化廣電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構開展網路空間生態治理,規範網路空間行為,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
第三十一條 12345政府服務熱線應當及時接受市民反映的不文明現象和文明城市創建難點、焦點問題,及時反饋相關轄區和部門單位,並督促抓好整改落實。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道德規範教育,加強本行業、本單位文明行為的引導和保障,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社會公眾人物應當發揮正面引導作用。
第三十三條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播出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 鼓勵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六條 鼓勵沿街單位等場所的停車場、廁所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七條 市民觀察團等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工作,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及保障。
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部門依照愛國衛生、噪聲污染防治、市容和環境衛生、道路交通安全、公路、網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的;
(二)在戶外進行廣場舞等活動時,未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干擾他人的;
(三)攜帶犬只出戶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的;
(五)亂扔亂倒垃圾、污水的;
(六)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設施或者堆放物料的;
(七)違規占道經營、出店經營的;
(八)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違法停車的;
(九)非機動車闖紅燈、走機動車道的;
(十)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的;
(十一)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十二)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堆放柴草等物品的;
(十三)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對網路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內容的;
(十四)利用網路和相關信息技術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違規接納未成年人進入電競酒店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的;
(二)除展覽、表演等需要外,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三)在城區攜帶犬只出戶未採取牽引帶牽引等安全措施的。
第四十條 對勸阻不文明行為的人進行侮辱、毆打,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除依法進行處理外,應當將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四十二條 負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揚州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9月26日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定位和框架結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符合公序良俗的言行舉止。條例定位是“促進”,是引導、鼓勵公民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社會秩序、公共秩序等。同時,也需要體現法規的剛性約束。《條例》分總則、文明倡導行為、基本行為規範、促進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42條。
二、主要內容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並結合我市文明創建工作的實際,對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的要求,不求面面俱到,力求務實有效,為我市文明創建和市民文明素質提升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撐。
(一)關於第一章總則。總則中除了對立法目的、文明行為定義、適用範圍、基本原則作基本說明外,還對工作規劃、領導體制、屬地管理作了規定。
(二)關於第二章文明倡導行為。“文明倡導行為”規定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受到鼓勵、提倡的行為。揚州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於2018年2月向社會發布了《守規矩講禮儀-揚州文明有禮二十四條》,產生了一定社會影響,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設領域的重要成果,廣大市民非常熟悉和了解,在我市具有較高的知曉度和廣泛的傳播率。本章有機整合了“二十四條”的部分內容。將文明倡導分為敬老愛老、團結互助、綠色生活、志願服務、無償獻血、移風易俗、文明用餐、文明上網等八類。
(三)關於第三章基本行為規範。“基本行為規範”讓公民了解日常生活中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條例從“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愛護公共環境、文明交通出行、文明經營”四個方面對公民的日常行為作了具體規範,其中也包括“二十四條”的部分內容。
(四)關於第四章促進與保障。條例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相關責任部門、領導機構、執法部門及職責分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檢查考評等作出明確界定,旨在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並規定了教育引導、公益宣傳、重點治理、多方參與、誠信建設、志願服務保障等各項內容。特別是規定了重點治理制度,由文明辦對不文明現象進行調查評估,並提出實施方案,活動方案經政府同意後實施,從而建立了文明行為促進的長效工作機制。
(五)關於第五章法律責任。條例列舉的大部分不文明行為的法律責任,已有上位法明確規定,條例不再重複,僅作指引性規定。針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遛狗不牽繩等不文明養犬現象”,條例創設了遛狗不牽繩、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進入特定室內公共場所或者設有禁入標識的室外公共場所等不文明養犬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關於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的實施日期。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30日下午,揚州市召開《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實施動員會。從2020年2月1日起,揚州市將正式實施《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這也是該市首次在精神文明建設領域開展的專門立法。
近年來,揚州緊抓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不放鬆,曾於2018年2月發布“守規矩講禮儀——揚州文明有禮二十四條”,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點讚。越來越多的中外遊客也通過一個又一個小細節,看到了文明揚州人的優雅所在,也反映出這座城市的文明指數及和諧程度。
為更好彰顯古城揚州“規矩”,高品質建設文明城市,揚州再次拿出舉措。今年4月,《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開始徵求意見;9月26日,揚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1月29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2020年2月1日起實施。
人民網注意到,《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分總則、文明倡導行為、基本行為規範、促進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四十二條。其中,第三章為“基本行為規範”,分為公共場所、公共環境、交通出行和文明經營四類32款,一共羅列了28個不文明現象。對照條例,市民就能對文明和不文明行為作出準確判斷,從而引導廣大市民從小處著手,從細處做起,從現在做起,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細、落小、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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