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使司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後改肅政廉訪司)、明朝(改稱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稱按察使司)三代設立在一級的法務部門,主管一省的刑名、訴訟事務。同時也是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對地方官員行使監察權。主管為提刑按察使或稱為按察使。簡稱臬台臬司

提刑按察使在明代與承宣布政使並為一省最高長官,入清,則與布政使並為巡撫所制,雖名為同僚,實乃屬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刑按察使司
  • 性質:官署名
  • 年代元朝
  • 特點:有按察使、副使
官署名。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監察職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設僉事,正五品,員數無定。副使、僉事,分道巡察。其兵備、提學、巡海、清軍,驛傳、屯田等事,各設專職人員,亦用僉事等名義。清沿置,但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僉事等官。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審核刑獄,兼領本省驛傳,與布政使同為督、撫屬員。
江蘇按察使衙門舊址江蘇按察使衙門舊址
明代地方上分為省、府、縣、里四級。其中,只有省一級才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構——提刑按察使司,其長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審理許可權僅僅限於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須報到刑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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