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工藝給獎章程

戊戌變法期間清政府獎勵科學發明、提倡工商業的規定。1898年(光緒二十四年)7月頒布。共12款。規定凡能製造新器,發明新械新法,或能興辦學堂、藏書樓、博物院,建造槍炮廠者,可以呈明總理衙門請獎,予以專利或獎給官銜。它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從法律上承認民族資本工商業的合法性和發明創造的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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