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通知

拒付通知是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應在拒付後一個營業日內,將拒付事實通知前手背書人,前手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營業日內,再通知他的前手背書人,直到通知出票人。按到拒付通知的每個背書人都有向其前手進行追索的權利。如持票人或背書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拒付通知送達前手背書人或出票人,則該持票人或背書人即對應按受通知的前手喪失追索權,但正當持票人的追索權不因遺漏通知而受到損害。持票人也可以將拒付事實通知所有前手,這樣,每個前手即無須繼續向前手通知。日內瓦 “統一匯票本票法” 和 “中國票據法” 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損失的,後手應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

是指公證人在出具拒付證書的同時,對支票、匯票或期票的背書人所發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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