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

扒竊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運輸工具上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並不限於秘密竊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認定扒竊行為,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

一是地點性特徵,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二是扒竊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扒竊
  • 外文名:steal
  • 行為:犯罪行為
  • 拼音:讀音:pá qiè
定義,司法中的扒竊,盜竊罪之扒竊,

定義

扒竊
讀音:pá qiè
ㄆㄚˊ ㄑㄧㄝ ˋ[pickpocketing]
解釋:從別人身上偷竊(財物)。
示例:理想被扒竊了 不必哭泣 快去找回來 以後要當心---------選自《流沙河詩集》里的《理想》。
近義詞:盜竊

司法中的扒竊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運輸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認定扒竊行為,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
一是地點性特徵,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二是扒竊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

盜竊罪之扒竊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般盜竊行為要求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上
所謂扒竊行為,一般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竊取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通常發生在公共運輸工具、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用建築及公用場所設施;二是秘密竊取的對象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如餐廳顧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內財物,或是掛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內的財物。如果行為人趁顧客短暫離開座位時行竊,或是竊取乘客放在公共運輸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貼身位置的財物,一般可認定為普通盜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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