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房山區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是房山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山區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房山區
(區市政市容委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安全生產、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切實做好全區燃氣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市市政市容委《關於印發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容發〔2011〕46號)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本區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生產事故,保障本區燃氣安全穩定供應和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燃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屬地鄉鎮(街道)對燃氣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北京市對燃氣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燃氣質量、公安消防、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安全監督管理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區市政市容委是房山區燃氣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本轄區、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燃氣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責任。鄉鎮(街道)是燃氣安全生產的屬地監管主體,配合市政市容部門做好區域內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點是燃氣使用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日常管理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的方針,建立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屬地鄉鎮(街道)綜合監管、社會廣泛監督的燃氣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區市政市容委燃氣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強制性標準規範及北京市有關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辦法和措施等。
(二)建立下列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
1.燃氣安全形勢分析制度。
2.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燃氣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3.燃氣安全檢查制度。
(三)做好燃氣行業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
1.根據北京市燃氣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要點,制定本地區的工作計畫和實施意見。
2.督促轄區內燃氣企業和公服用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負責轄區內燃氣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燃氣安全檢查,參與北京市或區有關部門的聯合檢查,作好轄區的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定期分析燃氣安全形勢。
4.組織轄區內燃氣企業開展安全培訓、宣傳工作,指導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政府和組織做好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和用戶的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本轄區燃氣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協助相關單位做好燃氣事故的搶修,參與對本轄區發生的一般燃氣事故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罰建議。
6.負責本轄區燃氣行業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上報。
第六條 鄉鎮(街道)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北京市、區政府有關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辦法和措施,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
(二)做好燃氣行業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
1.根據全區燃氣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要點,制定本區域的燃氣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方案。
2.負責本區域燃氣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組織監督本區域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燃氣供應單位與單位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契約,並登記備案,實行動態管理;開展燃氣安全檢查,參與區級聯合檢查,作好本區域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定期分析燃氣安全形勢。
3.負責本區域燃氣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協助相關單位做好燃氣事故的搶修,參與對本區域發生的一般燃氣事故調查。
4.負責本區域燃氣行業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上報。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
第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
(一)企業依法經營活動情況。
1.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工商登記核准範圍且在有效期內。
2.企業取得燃氣許可證。
3.企業需要取得的其它相關資質。
(二)企業的安全組織保障體系情況。
1.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
(三)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宣傳情況。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應具備燃氣安全資格證書。
2.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3.企業對員工的安全培訓情況。
4.企業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宣傳安全使用常識,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四)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安全形勢分析、設備設施維修維護、隱患排查、應急值守、消防、防雷電制度等。
2.制定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並有效落實。
3.從業人員按規定標準正確佩帶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建立安全生產檔案。
(五)企業安全生產條件。
1.燃氣廠、站設施、瓶庫實瓶存放量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要求。
2.瓶庫所有電器設備、線路按防爆設定。
3.直接對外固定通訊設施完好、暢通。
4.設定公平秤和查漏工具,定期檢驗。
5.消防、防雷設施完好,且在檢驗有效期內。
6.建立氣瓶入庫、出站記錄、銷售台帳及報表。
7.廠站安全警示懸掛醒目。
(六)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1.制定隱患排查治理計畫。
2.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台賬。
3.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
(七)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制訂有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2.建立專(兼)職應急隊伍。
3.應急物資、器材準備充足。
4.應急預案、隊伍演練充分。
5.燃氣事故處置及時準確。
6.燃氣事故報告及時。
(八)燃氣用戶安全服務情況。
1.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氣單位簽訂契約,明確燃氣設施設備、用氣場所燃氣安全的管理責任。
2.用戶安全宣傳落實。
3.定期進行用戶安全巡檢。
4.報修電話暢通。
5.與公服用戶、自管戶簽訂供應契約。
(九)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1.制定安全檢查計畫。
2.安全檢查記錄完整。
(十)安全形勢分析情況。
1.落實安全形勢分析制度。
2.安全形勢分析記錄完整。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八條 燃氣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行區、鄉鎮(街道)抽查和燃氣企業全面自查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 各燃氣企業應當根據實際,對本單位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地檢查。
下列時間段區、鄉鎮(街道)和企業都應重點進行安全檢查:
(一)國家法定假日。
(二)安全生產月。
(三)重大活動期間。
(四)國家和市安委會有要求時。
(五)生產經營活動任務緊張繁忙時段。
(六)大風、大雨、降雪、氣溫驟降等極端天氣時期和季節性變化時期等。
第十條 燃氣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依法經營情況。
(二)企業安全組織保障體系情況。
(三)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宣傳情況。
(四)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
(五)企業安全生產條件。
(六)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七)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八)燃氣用戶安全服務情況。
(九)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十)安全形勢分析情況。
第十一條 區市政市容委和鄉鎮(街道)對燃氣企業抽查、檢查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受檢單位匯報,向受檢單位提出質詢。
(二)查看受檢單位相關記錄、台帳等基礎資料。
(三)深入企業場、站、點及燃氣用戶等重要區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四)檢查專業機構對重要設施、設備的檢測、鑑定結果。
(五)召開燃氣公服用戶座談會或抽查燃氣用戶,對燃氣企業安全宣傳、入戶巡檢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區市政市容委、鄉鎮(街道)在檢查中對燃氣企業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採取發放整改通知書、內部通報、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等方式進行督促整改。
對檢查中不符合有關法規和規定的問題,能立即改正的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屬於其它部門職責的,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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