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絕

《唐律疏議》卷十二云:【無後者,為戶絕】。戶絕有兩層意義。一方面它是指父系血緣的斷絕,即所謂“無後者為戶絕”,包括沒有任何形式的“繼嗣”,第二個方面它是指作為國家的一個納稅單位的“戶”的消失。一個有男性家長的戶稱為“課戶”;一個沒有子嗣(無論親生還是領養)的寡婦家庭則稱為“女戶”,當她死後,她的家庭也成為絕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戶絕
  • 出處:《唐律疏議》
  • 含義:父系血緣的斷絕
  • 性質:名詞術語
唐朝法律,宋朝法律,明朝清朝,

唐朝法律

《喪葬令》規定:【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親依本服 注1,不以出降)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外並與女。(戶雖同,資財先別者,亦準此)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
如果真是絕戶,有女兒,由女兒繼承。無女兒,則分給近親或遵遺囑。沒有近親的,入官。遺囑只能在沒有法定繼承人(親子、繼子、女兒)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家長不得用遺囑方式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力。

宋朝法律

《宋刑統·》
宋朝法律中戶絕基本沿用唐律。和唐律相比,刪去了開元令文中作為財產的奴婢及部曲客女,加上了畜產。
《宋刑統·戶婚律·戶絕資產》條:
【準】喪葬令: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親依本服,不以出降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並與女。戶雖同,資財先別者,亦準此。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
【準】唐開成元年七月五日敕節文:自今後,如百姓及諸色人死絕無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資產。其間如有心懷觀望,孝道不全,與夫合謀有所侵奪者,委所在長吏嚴加糾察,如有此色,不在給予之限。
臣等參詳:請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予一分,其餘併入官。如有莊田,均與近親承佃。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女例,余準令敕處分。
詳定戶絕條貫(補充規定)
仁宗天聖四年七月“詳定戶絕條貫”又補充規定:【審刑院言詳定戶絕條貫,今後戶絕之家,如無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將資財、莊宅物色除殯葬、營齋外,三分與一分;如無出嫁女,即給與出嫁親姑、姊妹、侄一分,餘二分;若亡人在日親屬及入舍婿、義男、隨母男等自來同居營業佃蒔,至戶絕人身亡及三年已上者,二分店宅、財物、莊田並給為主。如無出嫁姑、姊妹、侄,並全與同居之人。若同居未及三年及戶絕之人孑然無同居者,並納官,莊田依令文均與近親,如無近親,即均與從來佃蒔或分種之人,承稅為主。若亡人遺囑主證驗分明,依遺囑施行。從之。】
從這時候開始,歸宗女的戶絕財產繼承權下降,僅為在室女份額的一半。
總結下來就是:若沒有在室女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得三分之一;沒有出嫁女的,三分之一給姑、侄、姐妹,其餘的給同居人(一起住三年以上的舍婿、義男、隨母男人;連姑侄姐妹都沒有的,全給同居人;同居人沒有的,入官,田地則分給近親,沒近親的分給佃戶。有遺囑的遵遺囑行事。
南宋時期,有關規定更為明確。遺囑繼承的前提條件是既無男性子嗣,也無女性繼承人。遺囑繼承人的範圍比較廣泛,不受同宗身份的限制。但遺囑必須經族人見證、官府審批,否則無效。遺囑的訴訟時效為十年。
有繼嗣
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之八《戶婚門命繼立繼不同》載:【撿照淳熙指揮內臣僚奏請,謂案祖宗之法立繼者謂夫亡而妻在,其絕則其立也當從其妻;命繼者謂夫妻俱亡,則其命也當惟近親尊長。立繼者與子承父分法同,當盡舉其產以與之;命繼者於諸無在室、歸宗諸女,止得家財三分之一。又準戶令諸已絕之家立繼絕子孫謂近親尊長命繼者,於絕家財產者,若止有在室諸女,即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若又有歸宗諸女,給五分之一。止有歸宗諸女,依戶絕法給外,即以其餘減半給之,余沒官。止有出嫁諸女者,即以全戶三分為率,以二分與出嫁諸女均給,餘一分役官。】
立繼者與親子有同樣的繼承權,命繼者只能獲得所繼之人的部分遺產。
1、對於絕戶命繼者,無女兒的,命繼者只得財產的三分之一,其餘入官;
2、除了命繼者,只有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兒)的,命繼者只能得財產的四分之一,剩下的歸在室女;
3、除命繼者,只有在室女和歸宗女的(歸宗女指出嫁後的女子,不僅丈夫死了,而且公婆也都不在了,該女就重回娘家待嫁.成為歸宗女),命繼者只能得財產的五分之一,其餘的歸女兒們。
4、如果只有歸宗女而沒有命繼者,則歸宗婦女得全部財產的一半,其餘入官。
5、若只有出嫁女的,三分之二歸出嫁女,其餘入官。
詳細分配如圖所示:

明朝清朝

《大明令·戶令》【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大清律例·戶律》【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之人,所有親女承受。無女者,聽地方官詳明上司,酌撥充公。】
【凡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如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律議立。】
明、清關於戶絕的法規一脈相承,放在一起講。明、清時程朱理學興起,女性地位下降,寡妻沒有了立嗣的權力,無子寡妻也沒有了獨立繼承丈夫財產的權利。
若夫亡之前沒有“立嗣”,夫亡後也無父母、祖父母、近親尊長命繼代為“立嗣”,則親女繼承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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