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學校設定的暫行規定

為加強成人高等教育的巨觀管理,保證成人高等學校的質量,促進成人高等教育協調發展,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成人高等學校,是指以在職在業者為主要培養對象的教育學院(含成人教育學院)、管理幹部學院、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及獨立設定的業餘大學、函授學院

基本介紹

  • 書名:成人高等學校設定的暫行規定
  • 作者:教育學院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定標準,第三章 學校名稱,第四章 審批驗收,第五章 檢查處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成人高等教育的巨觀管理,保證成人高等學校的質量,促進成人高等教育協調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成人高等學校,是指以在職在業者為主要培養對象的教育學院(含成人教育學院)、管理幹部學院、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及獨立設定的業餘大學、函授學院。
中央和地方廣播電視大學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的設定和管理,另按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成人高等學校的設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或它委託的機構審批。
第四條 成人高等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結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在職、在業而又達不到崗位要求的高等文化程度和專業水平的人員,進行相應的文化和專業教育;對中等以上層次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崗位培訓。對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進行繼續教育。
第五條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應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及辦學條件的可能,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處理好發展成人高等教育同發展普通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的關係,處理好各類成人高等教育之間的關係,講求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六條 凡通過現有成人高等學校的擴大招生、增設專業、聯合辦學、發展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或夜大學教育及發展廣播電視教育等途徑,能夠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設成人高等學校。
第七條 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師資、設備等條件,在其服務地區或行業所轄縣或縣級以上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設立校外直屬教學機構(以下簡稱“校外教學班”)。
校外教學班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崗位培訓。
第八條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按照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領導。其中設在地、市一級的教育學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雙重領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定成人高等學校,在學校布局、專業設定、招生、辦學形式、教學、制訂長遠規劃和年度專科或本科招生計畫等方面,應當接受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第九條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應根據成人工作、學習的需要和辦學條件的可能,確定辦學形式。
成人高等學校各類培訓的辦學形式為業餘、半脫產、脫產三種。
提倡成人高等學校之間、成人高等學校與普通高等學校之間以多種形式開展聯合辦學。

第二章 設定標準

第十條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應當配備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達到大學本科文化水平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同時,還應當配備專職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室)、專業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成人高等學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時,須按下列規定配備與學校的任務相適應的合格教師。
(一)成人高等學校的兼任教師人數,應當不超過本校專任教師的2/3。其中專科或本科專業的兼任教師人數,應當不超過本專業專任教師的1/3。
(二)本科專業必修的各門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至少應分別配備具有講師或相當於講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二人;各門必修專業課至少應分別配備具有講師或相當於講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或兼任教師一人。
(三)專科專業必修的各門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至少應分別配備具有講師或相當於講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二人,各門主要專業課程,至少應分別配備具有講師或相當於講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或兼任教師一人。
(四)崗位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各門課程的教師來源應有切實的保證。除由專任教師任課外,應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技術專長的專家擔任兼職教師。
(五)具有副教授或相當於副教授任職資格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應當不低於本校專任及兼任教師總數的5%。
成人高等學校的級別和教職工的編制標準,根據學校不同類別,按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成人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其服務地區和行業對人才的需要,合理設定專業和課程;學校建成時,專業數應當在三個以上。
第十三條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的計畫規模,包括專科或本科、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等各類在校學生數,總計應達到800人以上。
第十四條 成人高等學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時,須具有與學校規模和任務相適應的專用校舍、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及教學實習基地,保證教學、生活及學校長遠發展的需要。所需校舍的占地面積和教學、生活用房設施的定額標準,根據成人教育的特點,參照國家關於新建普通高等學校校舍建築面積、用地面積的定額辦理。
成人高等學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設,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積,應當保證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第十五條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須有穩定的來源,學生人均經常費開支標準及使用辦法,應區別不同培訓目標的規格、要求和辦學形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學校名稱

第十六條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應根據其辦學任務、領導體制、行業類別和所在地方等,確定名實相符的、規範的學校名稱。

第四章 審批驗收

第十七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每年第三季度辦理設定成人高等學校的審批手續。設定成人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請,逾期則延至下一年度審批時間辦理。
第十八條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的審批程式,一般分為審批籌建和審批正式建校招生兩個階段。具備建校招生條件的,也可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招生,舉辦專科或本科學歷教育。
第十九條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實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論證制度及論證責任制。
設定成人高等學校,應當由學校的主管部門邀請教育、計畫、人才預測、勞動人事、財政、基本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共同進行論證,並提出論證報告。
論證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建學校的名稱、校址、學科類別、專業設定、規模、領導體制,以及專科或本科、崗位培訓、繼續教育招生的地區、行業;
(二)人才需求預測、辦學效益、成人高等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的布局;
(三)擬建學校的師資、經費、基本建設投資的來源;
(四)參加論證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論證參加人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參加論證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論證報告上蓋章或簽字。
第二十條 凡經過論證,確需設定成人高等學校的,按學校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籌建成人高等學校的申請書,並附交論證報告、本規定所附的《籌建成人高等學校申請表》及其他有關保證性檔案。
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籌建成人高等學校,還應附交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成人高等學校的籌建期限,從批准籌建之日起,應當不少於一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成人高等學校在籌建期間,經學校的主管部門同意,可開展適量的崗位培訓。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籌建的成人高等學校,凡具備本規定第二章設定標準規定的,按學校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的申請書,並附交籌建情況報告、本規定所附的《正式建立成人高等學校申請表》及其他有關保證性檔案。
第二十三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在接到籌建成人高等學校申請書,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請書後,應組織論證審查,並做出是否準予籌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學校,專科專業的設定,須按隸屬關係,由學校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本科專業的設定,由學校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
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學校年度專科或本科招生計畫,須納入國家本年度招生計畫;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招生的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按第七條規定,校外教學班的設定,須按所屬學校的隸屬關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成人高等學校設立校外教學班,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服務地區或行業的在職、在業人員崗位培訓需求量大,學校本部校舍容納困難,確有必要設立校外教學班的;
(二)已培養有一屆以上專科(本科)合格畢業生;
(三)具有必要的師資、教學設備及管理人員,能夠承擔校外培訓任務。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新建成人高等學校的辦學質量,實行考核驗收制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或它委託的機構,對新建成人高等學校的第一屆專科(本科)畢業生進行考核驗收。
新建成人高等學校開展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質量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檢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區別情況,責令其整頓、停止招生或停辦:
(一)不按本規定擅自籌建或建立成人高等學校的;
(二)在籌建期間擅自招收專科(本科)學生的;
(三)超過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籌建期限,仍未具備正式建校招生條件的;
(四)從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五年內,生源缺乏或達不到正常的教師配備標準和辦學條件的;
(五)第一屆專科(本科)畢業生經考核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
(六)校外教學班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辦學質量低劣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對本規定施行前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應當參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整頓。整頓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編制序列的幹部學校,中國共產黨的各級黨校,其設定辦法,按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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