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常居所,亦稱“習慣居所”。自然人在某一段時間內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處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慣常居所
- 釋義:自然人在某一段時間內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處所
慣常居所,亦稱“習慣居所”。自然人在某一段時間內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處所。
慣常居所,亦稱“習慣居所”。自然人在某一段時間內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處所。...
公約適用於在締約國內有慣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締約國可保留只適用於某一締約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義依其本國法及慣常居所地法的規定,保護事項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監護,以及人身及財產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在內(見、)。管轄權公約規定有權對未成年人採取保護措施的機關為:...
④遺囑人立遺囑時或其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法。公約於住所地外又把慣常居所地作為連結因素,因為住所與慣常居所不一定相同。⑤不動產所在地法,但只限於與不動產有關的遺囑。以上法律都是指內國法而言,不包括國際私法在內,所以沒有反致。這五種法律都可據以決定遺囑方式有效,但公約不妨礙締約國現在或將來的法律...
公約適用於在締約國內有慣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締約國可保留只適用於某一締約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義依其本國法及慣常居所地法的規定,保護事項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監護,以及人身及財產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在內(見《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
子女慣常居所變更時,自變更之時起適用新的慣常居所地法。關於何人可以提起扶養訴訟以及提起訴訟的期限問題也按上述法律規定。為本公約的目的,所謂“子女”是指一切未滿二十一周歲未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第二條各締約國可以聲明不適用第一條規定而適用其本國法,如果:(一)扶養請求是向該國當局...
第二條即使配偶雙方的國籍或慣常居所或根據以下條款規定所可適用的法律不是締約國的,本公約也同樣適用。第二章適用的法律 第三條夫妻財產制受配偶雙方婚前所指定的國內法支配。配偶雙方僅得指定下列法律之一:(一)指定時為配偶一方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二)指定時為配偶一方有其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三)...
第二條即使夫妻雙方的國籍屬於非締約國或慣常居所在非締約國,或根據以下條款應適用的是非締約國法律,本公約也同樣適用。第二章適用的法律 第三條婚姻財產制度由夫妻雙方婚前指定的國內法調整。夫妻雙方僅可指定下列法律之一:(一)指定時夫妻一方國籍國的法律;(二)指定時夫妻一方慣常居所所在國的法律;(三)...
一、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具有該國國籍的。二、繼承也可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在臨死前在該國居住過至少不低於五年的期限。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時,與其本國有更密切的聯繫,則適用其本國的法律。三、在其他情況下,繼承適用...
受郵主義,又稱“受信主義”。是指在訂立國際經濟貿易契約中,受要約人在以書信和電報作出承諾時,只有當該信報送達要約人的營業所或慣常居所等支配範圍時,承諾才生效的一種制度。按照這一制度,承諾人(發信人)和要約人(受信人)對於信報傳遞中的風險負擔,以信報到達受信人的時間為限,在送達受信人之前的時間裡...
海牙保護未成年人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61年10月05日,于海牙籤定的條約。本公約簽字國,願意就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制定共同規定,決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並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國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除本公約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外,...
遇有這種法律牴觸,其準據法主要是屬人法,即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慣常居所地法。權利能力主要指能夠享有某種個別的或特定的權利的資格或能力。如享有某種物權的權利能力,享有某種契約債權的權利能力,享有對某項財產的繼承權的權利能力等等。一個人必須具有一般的權利能力,才能具有特別的權利能力,前者...
第一條締約國的國民以及慣常居住在締約國內的人,在各締約國內進行的民事和商事訴訟中,應有與各該國國民及慣常居住在該國的人在同等條件下享受法律援助的權利。不符合第一款規定,但在將要或者已經開始訴訟程式的締約國內曾有慣常居所的人,如果訴因是基於他們在該國的前慣常居所而產生,則應當享有第一款規定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