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城市

慈善城市

河南滎陽出台措施,要在全市設立1000多個慈善組織,推舉出5000多個慈善大使,同時要求各級部門都來兼職搞慈善。滎陽市計畫通過實施這些措施,營造出全民慈善的氛圍,將滎陽打造成為“慈善城市”。滎陽市的這種“全民慈善”運動,是公權力在對政績的追求下,顯示出的一種對解決問題的路徑依賴:凡事不搞民眾運動不足以體現領導的重視,不發紅頭檔案不足以顯示政府的權威。只有在轟轟烈烈的造勢氛圍下,政策才能落的實,效率才能提的高,只有在下任務,定指標的前提下,才能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慈善城市
  • 時間:2009.8.12
  • 地點:河南滎陽
  • 性質:非官方
簡介,慈善的本質,歷史背景,產生原因,其一,其二,社會評價,慈善城市,學者鄭功成指出,

簡介

2009.8.12河南滎陽出台措施,要在全市設立1000多個慈善組織,推舉出5000多個慈善大使,滎陽市委書記楊福平對媒體宣布,要開展“全民慈善”,將滎陽打造成“慈善城市”。一個本是滎陽市慈善總會向社會各界發出的慈善倡議,卻被滎陽的領導大包大攬,升級為政府紅頭檔案來強制推行,雖然執行起來效果顯著,很快就形成了“全民慈善”的氛圍,但在這種權力主導下的全民運動,卻不是一個簡單的領導決心大,民眾幹勁足就能體現其真實社會價值的。
市委書記、市長親自掛帥,1000多個慈善組織設定在各級行政機構,由這些部門的正職兼任負責人。這些單位的一把手在身兼兩職的情況下,如何兼顧平衡?恐怕誰都能明白,在上有所好的政治形勢下,下必甚焉在所難免,下屬只能是花一大部分時間和精力去為慈善活動服務了,影響正常工作在所難免。這倒更象是把政績當任務指標攤派給了各級政府官員。

慈善的本質

是“非官方”,慈善社會的形成主要依賴於民眾文化與道德的提高,依賴於經濟發展,人民富裕。政府要做的是去宣傳,去引導,為民間慈善組織提供政策支持。而“設立1000多個慈善組織,推舉出5000多個慈善大使”的措施倒更象是一出政府搭台,慈善唱戲,最終還是為了求來政績的秀場。

歷史背景

中國慈善事業發展較遲。“十一五”規劃提出了“鼓勵開展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支持志願服務活動並實現制度化”的要求。2005年11月,民政部發布《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首次明確了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目標、原則和措施。至2008年9月,中國陸續設立了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的領導、協調、管理機構。近年來,慈善事業在中我國雖然有了長足發展,但目前國內慈善組織數量缺少,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普遍有限中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在這種大背景下,政府通過發揮強大的組織和動員能力,“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籌集更多慈善資金,幫助更多困難民眾”,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事情。而且,在慈善制度不健全、公眾慈善意識還不是很強的環境裡,要打造一個“慈善城市”,沒有政府的積極倡導和紅頭檔案,也確實難以實現。

產生原因

其一

慈善的本質在於主動和自主地行善,一旦沾上半點兒強制色彩,就失去其意義。對於慈善,權力之手永遠只能止於倡導。並非政府官員不明白這個簡單道理,是兩方面因素驅使著他們冒天下之大韙:其一是權力的自負。手掌權力而又缺乏約束的人,以為權力無所不知無所不能,沒有權力實現不了的目的。在他們眼中,建一座慈善城市就像建一座大樓那樣簡單,能像擺弄鋼筋磚瓦那樣擺弄人們去做善事。“慈善城市”的計畫就這樣端出來了,才不顧這樣會侵犯民權,會在過度開發愛心中使慈善資源枯竭。

其二

是浮躁的政績衝動。城市特色定位是經營城市的一種手段,但應從自身已有資源中去挖掘和提煉特色,而不是為了吸引眼球和製造政績而空想出一個特色,並用強權去刻意打造。如今一些三四線城市就陷入這種誤區,缺乏自然特色而生硬地製造特色,於是就有了許多荒誕的定位。陝西某地迫不及待地宣稱以“發展洗腳業為特色”,打造“洗腳之都”;還有地方耗費巨資建人造月亮,建“不夜城”以打造“打造世界一流亮化工程”。

社會評價

慈善城市

不是可以打造出來的。慈善天然是民間的事情,應該由私人或民間組織來做。政府並不適合做慈善,因為政府做事要用納稅人的錢,如果政府投身慈善活動,本質上應屬改善民生的福利政策,而非慈善。民間慈善文化的形成是一個在經濟生活富裕前提下不斷培養與演練的過程,越想把慈善事業辦得“官模官樣”,就越發辦不好,這樣只能使慈善機構沾染上衙門習氣,既損害了慈善的本來面目,又會增加公權部門的腐敗空間。只有讓政治的歸政治,慈善的歸慈善,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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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鄭功成指出

中國需要制定專門的慈善機構法,以確立慈善機構獨立的法人地位,同時,取消現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機構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讓慈善機構真正獨立承擔起自己的民事責任。”這不是說政府可以對慈善事業不聞不問,相反,政府應該鼓勵支持慈善事業,但前提是不能過分干預,更不能包辦代替。那么怎么個鼓勵支持法才算可取呢?首先是減少對慈善組織的行政干預,縮小政府在慈善組織中的許可權;其次是加大政府對慈善組織的資金投入;再次是政府應制定完備的關於慈善組織的法律,並在《遺產繼承法》、《稅收法》中設立關於慈善捐贈款的保護條例,通過減免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來鼓勵支持慈善事業;再就是加強監督管理,取締不規範的慈善團體,通過輿論宣傳為慈善造勢,為慈善事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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