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資哈爾法

埃及政府頒布的關於愛資哈爾大學教育方針、培養目標及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的法規。由於該大學規模宏大、人數眾多、自成體系,在國家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其管理的規章條例用立法的形式加以,規定實行,任何人都必須遵守。第一部愛資哈爾法於1872年為埃及國王伊斯瑪儀·巴沙授權制訂實施。該法在長期的執行過程中曾經歷過多次修改和更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愛資哈爾法
  • 外文名:Love Hal law
  • 頒布政府:埃及政府
  • 針對群體:愛資哈爾大學
  • 首部頒布時間:1872年
其重大修改有3次,1911年修改的法規,1930年修改並經政府批准公布,196i年修改的法規,總綱,

其重大修改有3次

1911年修改的法規

隨著愛資哈爾的改革,當時政府發布命令,對原來的法規進行修改和補充。新法規確定愛資哈爾為15年一貫制,分初級(國中)、中級(高中)、高級(大學)3部分。還規定在教學內容上增加現代學科、確定建立愛資哈爾最高委員會,領導全校的教育、教學工作。

1930年修改並經政府批准公布

該法規定愛資哈爾大學增設3個學院,即伊斯蘭教法學院、伊斯蘭基礎學院和阿拉伯文學院,並規定愛資哈爾大學招收碩士和博士研究生。

196i年修改的法規

由納賽爾總統簽署,改名為《發展愛資哈爾103號法》,進一步對該校體制和教學、工作任務作了詳細的規定。該法共6章,101條。

總綱

第1章(1~8條)總綱,確定愛資哈爾為正規的伊斯蘭大學,它負有研究、保護伊斯蘭文化遺產,向人類傳播伊斯蘭教,發展阿拉伯文化、藝術、思想和阿拉伯伊斯蘭民族精神的使命。第2章(9~14條)是關於愛資哈爾最高委員會成員、任務、職責分工及其附屬機構的規定。第3章(15~32條)是關於伊斯蘭研究院的研究任務、人員編制、人選條件及其任命以及組織機構、會議制度等的規定。第4章(33~82條)是關於愛資哈爾大學以下各方面的具體規定:大學委員會成員的條件、職責和任命辦法,大學委員會的基本任務;院系設立的審批手續和基本任務,校長和各院系領導人選的提名和批准手續及其職權範圍;教授、副教授和講師的條件及工資待遇,各院系的招生、考試制度及獎學金的設立和發放;教職員工的休假及獎懲的規定等。第5章(83~93條)是關於各附屬中、國小的辦學宗旨、學制、教學科目、考試制度、畢業文憑、學齡、招生條件和行政組織機構等規定。第6章(94~101條)是關於愛資哈爾大學各附屬中、國小所應具備的水平、文憑的效用,招收同等學歷學生的暫行方法,研究生取得雙學位的條件、愛資哈爾各級領導人的許可權,大學招生條件、學習、考試及休假制度等規定。該法自公布於官方報紙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力,體現了該大學管理上的特殊性。 (馬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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