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條例

2010年1月19日,在深圳市婦聯召開的四屆三次執委會議上,市婦聯正在嘗試立法,出台《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條例》,在婦女的生存和發展權上做出一些具體的規定,從源頭上維護婦女權益,這將是內地性別平等法規的首次嘗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性別平等條例
  • 時間:2010年1月19日
  • 通過會議:深圳市四屆三次執委會議
  • 意義:彰顯和提升深圳的城市形象
立法背景,條例亮點,意義,評價,

立法背景

性別平等條例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性別歧視,特別是一些婦女權益受到侵犯時,並且缺少一些剛性的法律依據。
例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剛剛出台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中規定,女性超過40歲不能參保,男性超過50歲不能參保,這是對女性的歧視。
其次,男女不同年齡退休問題。雖然該原規定考慮到女性生理問題,但是提前退休導致女性養老金減少,在經濟上造成女性生活質量的下降。另外,在一些公共政策方面,許多未考慮女性利益。例如長期存在的公共女廁所擁擠的問題等。

條例亮點

亮點一:政策出台之前先做性別分析
將維權關口前移。
深圳市婦聯主席蔡立表示會將性別分析、性別統計,納入到政策制定過程中,提前將可能存在的男女不平等和性別歧視問題考慮進去。並且提議將性別預算納入地方財政中,例如,建造公共廁所時,應該考慮女性的需求,女公廁數量應適當提高,這個需要財政的支持。
據悉,該法還將實行性別審計制度,要求市、區審計部門對本級性別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亮點二:發“人身保護令”減輕家庭暴力傷害
家庭暴力是社會上不可迴避的一個問題,《條例》對此作出了簽發“人身保護令”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也就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接到受害人的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依法處理;人民法院接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申請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施暴者毆打、威脅申請人等。
亮點三:男士30天育嬰假可按需間隔休假
《條例》還作出了創新性規定:女方產假期間,男方享有育嬰假,時間不少於30天。
據市婦聯權益部副部長余長秀介紹,這一規定是希望能給剛當上父親的男性多一些時間陪護配偶,並且可以享受更多的育嬰樂趣。同時,她表示,這30天應該是由休假者自行安排,可以按需間隔休假。

意義

一是有利於彰顯和提升深圳的城市形象。
二是有利於激勵廣大婦女積極向上。
三是有利於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評價

《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條例》,在我國乃屬首創,一旦獲準立法,頒布實施,勢必對推動深圳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不僅填補了我國性別平等地方立法工作的空白,成為深圳婦女發展史上的里程碑,而且對推動我國實現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市人大代表楊劍昌表示非常贊成該《條例》的出台,但是不應該只是“深圳特區”,而應該將龍崗、寶安等“關外”地區納入進來,那些地區的男女不平等現象更嚴重。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賴秋珊表示這樣的規定立意非常好,能很大程度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因為我們在國外考察時發現,頒發了相關保護令的國家和地區,在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上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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