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保證保險

主要承保雇員的不法行為致使僱主遭受的經濟損失的保險。忠誠保證保險一般由僱主投保,主要保障被保險人(僱主)的貨幣和有價證券的損失、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擁有的財產或對此負有責任的財產、為保險單指定區域的可移動的財產。忠誠保證保險的投保方式分為兩種:(1)不指名方式,即投保所有的雇員;(2)指名方式,即投保指定的某些雇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忠誠保證保險
  • 外文名:Fidelity Bond
  • 所屬領域:保險
  • 投保:僱主
  • 目的:雇員的不法行造成的經濟損失
  • 投保方式:不指名,指名
  • 被保險人:僱主
忠誠保證保險的投保方式和保險責任,忠誠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忠誠保證保險的賠償處理,

忠誠保證保險的投保方式和保險責任

雇員忠誠保證保險承保僱主因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該產品以僱主為被保險人,投保方式有兩種:1.不指名投保。即把所有雇員都列入保證範圍,並按工種、直接或間接經管錢物的情況分類,對每類人員分別規定賠償責任限額。賠償責任限額可以根據企業的業務量和雇員經手錢物的數量由被保險人協商確定。2.指名方式。即指定某些雇員為保證對象,並對每個人單獨約定賠償責任限額。
二、保險責任 對於僱主因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在下列條件下履行賠償責任:1、雇員的不誠實行為發生在保險期內;2、雇員的不誠實行為發生在其受僱傭期間(該期間連續未中斷);3、雇員的不誠實行為發生在其從事僱傭工作的過程中,即與其職業或職責有關。但是,由於雇員的不誠實行為不易立即發現,所以本保險對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規定了一個發現期,即在保險期限內從雇員退休、離職、死亡、脫離工作崗位日期起或保單終止之日起六個月,在此期間內發現的雇員的不誠實行為給僱主造成的損失也屬保險責任範圍。

忠誠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

忠誠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期滿可以續保。忠誠保證保險通常規定有發現期。
1.忠誠保證保險必須規定發現期,發現期不是從損失發生時開始,而是從契約終止時開始。
2.任何不誠實行為必須是發生在雇員連續無中斷的工作期間。
3.任何不誠實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是在雇員被辭退或退休或死亡之後6個月內或忠誠保證保險契約期滿3個月內發現。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僱主與保險人簽訂了不間斷總括忠誠保證保險契約,在僱主能夠證明自己的損失時,對已離開他不滿3個月的雇員,在10年前給他造成的損失,也可獲得保險人的賠償。

忠誠保證保險的賠償處理

1.僱主及其代理人在發現雇員有不,誠實行為,並造成錢財損失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自發現之日起,應在3個月內提交完整的索賠單證。
2.僱主對雇員只能提出一次索賠請求,保險保證金額不累計計算。例如,某雇員連續工作5年,事後發現他每年非法占有僱主錢財約8000元,如果該雇員的保證金額是20000元,則僅以20000元為最高賠償金額。
3.僱主向保險人索賠時,應協助保險人向有不誠實行為的雇員進行迫償。
4.自發現雇員有不誠實行為之日起,若僱主還有應付給雇員的薪金或佣金或其他錢財時,應當在保險賠償金額中扣除。
5.忠誠保證保險可規定免賠額。保險人在處理賠償時,應當先扣除免賠額,然後對超出免賠額部分的損失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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