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講述了從拿破崙時代的舊“德意志民族神聖羅馬帝國”崩潰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逾一個世紀的德國公法學歷史。
德國作為公法歷史傳統悠久的國家,其公法的發展起伏跌宕,諸如維也納會議、德意志各邦國的憲法運動、1848—1849年革命、二次復辟、北德意志邦聯以及1871年德意志帝國的成立,都在這段歷史時期內接連上演。而該時期也成為了德國公法史上重大的轉捩點。
米歇爾·施托萊斯教授作為該領域的權威,以嚴謹的治史、治學精神,在本書中對1800至1914年間活躍的眾多學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學界內部的學術爭鳴,做出了執中的評判,並對君主制原則、主權、大臣責任制、法治國等公法核心概念進行了清晰細緻的梳理。
一般我們會認為,法律是嚴肅莊重的,但是,一部法律的誕生並不僅依靠成文時法學家學究式的嚴謹,事實上它和壓迫、反抗、革命以及論戰這樣的充滿張力、對抗的事件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說,每一個法條都是抗爭或者妥協、拉鋸的結果,只是過去的法學家們在下筆時保持了自身頭腦的清明,洗淨了其歷史背景所飽含激情的部分,而這一部分正是本書力圖向讀者還原的。
作者簡介
米歇爾·施托萊斯(Michael Stolleis,1941—2021),德國法學家、公法史學家。1974—2006年任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公法教授,1991—2009年任馬克斯·普朗克歐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長。研究領域為近現代公法史。1991年獲德國萊布尼茨獎,2000年獲國際巴爾贊獎,2014年獲德國科學與藝術功勳勳章,2015年獲德國聯邦星級大十字勳章。主要代表作為四卷本《德國公法史》(17世紀—20世紀)。
圖書目錄
翻譯說明
常用縮略語表
第一章 1800年前後的德意志公法
一、從德意志開明專制到憲治時代
(一)公法學史的重大轉捩點
(二)時代轉折
(三)社會歷史條件
二、帝國末期的帝國公法學
(一)傳統和1806年的斷裂
(二)自然法學說與早期憲治主義
(三)公法與私法
(四)最後一批帝國公法學家
三、帝國的衰落與普魯士的失敗
四、萊茵聯盟及其文獻典籍
(一)政治形勢與文獻典籍情況
(二)新主權
(三)作為聯邦的萊茵聯盟
(四)小結
第二章 維也納會議與德意志同盟(1815—1848)
一、維也納會議與德意志同盟的建立
二、三月革命前的國家法學說
(一)J. L. 克呂貝爾
(二)法律文獻、綱要
(三)K. E. 魏斯、H. 策普夫爾
(四)H. A. 察哈里埃
三、基本的教義立場
(一)“德意志共同國家法”的可能性
(二)“憲法”
(三)“君主制原則”
(四)大臣責任制、副署制
(五)國家主權與“法人”
(六)人民代表會議及其權利
(七)第三種權力
(八)憲法與軍隊
(九)國家法學說與政治
第三章 三月革命前的“一般國家學說”
一、保守主義、浪漫派與復辟
(一)引言
(二)走向“同一性”的思路
(三)政治浪漫派
(四)國家學的復興
(五)保守的一般國家學說
(六)F. J. 施塔爾
(七)小結
二、自由主義
(一)派別
(二)發展階段
(三)理性法的自由主義
(四)C. S. 察哈里埃
(五)R. v. 莫爾
(六)“歷史-有機的”自由主義
(七)小結
第四章 各個同盟國的國家法
一、憲法運動
二、1848年前邦國國家法的文獻典籍
(一)符騰堡
(二)巴伐利亞
(三)巴登
(四)庫爾黑森
(五)黑森-達姆施塔特、拿騷
(六)漢諾瓦
(七)不倫瑞克
(八)梅克倫堡
(九)薩克森、圖林根
(十)什勒斯維希、霍爾斯坦、勞恩堡
(十一)自由市
(十二)普魯士
(十三)奧地利
第五章 1848年前行政法濫觴
一、導言
(一)概略
(二)行政培訓
(三)國家任務的轉變
(四)行政控制
二、警察學、警察法、行政法
(一)1800年前的警察學
(二)向早期憲治主義轉型中的警察學
三、行政法獨立的第一個階段
(一)R. v. 莫爾
(二)1848 年前的行政法
(三)小結
第六章 1848年革命中的國家法學說
一、德意志革命
(一)“政治教授”
(二)1848—1849年革命
二、後果
(一)失望
(二)“現實政治”
(三)轉向實證主義
(四)發展前景
第七章 1914年前各個邦國的國家法與行政法
一、1850年後的最初情況
二、在各個邦國中的發展
(一)巴伐利亞
(二)符騰堡
(三)巴登
(四)黑森-達姆施塔特
(五)普魯士
(六)奧地利-匈牙利
(七)薩克森
(八)圖林根、不倫瑞克、奧爾登堡、利珀、梅克倫堡
(九)阿爾薩斯-洛林
(十)自由市
三、小結
第八章 德意志一般國家法——帝國國家法學說
一、帝國建立前的德意志一般國家法(1850—1866)
(一)導言
(二)同盟國家法論綱
(三)1866年以前的新論著
二、“法學方法”與帝國國家法學說
(一)民法中的方法轉變
(二)公法中的方法轉變:C. F. v. 格貝爾
(三)實證國家法的突破
(四)P. 拉班德
三、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國家法學說
(一)拉班德同時代人及其反對者
(二)歷史奠基的實證主義
(三)實質的國家法學說
(四)社團學說與作為反對模式的自治
四、主要的教義問題
(一)聯邦或邦聯
(二)“法人”及其機構
(三)法律與法規、雙重法律概念
(四)基本權利與公法權利
(五)不成文的憲法法律——憲法轉變
五、刊物
第九章 行政法學與行政學說(1850—1914)
一、1850年以後的行政法發展
(一)導言
(二)國家學綱領
(三)“總則”的形成
(四)奧托·邁耶對“總則”的完成
(五)1914 年前的發展
二、教義立場
(一)行政行為、特別權力關係、公法協定
(二)公共財產
(三)行政活動的法律約束
(四)組織形式
三、刊物
四、行政學說
(一)警察學的終結
(二)洛倫茨·施泰因及其後繼者
第十章 一般國家學說(1850—1914)
一、德意志同盟的最後歲月
(一)轉向“事實”
(二)術語和界分
二、自然法與晚期唯心主義
(一)K. Ch. F. 克勞澤與H. 阿倫斯
(二)L. J. 格斯特納、H. 比朔夫
(三)J. C. 伯倫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