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稅範圍

徵稅範圍亦稱“課稅範圍”。稅法規定對徵稅對象或納稅人的徵稅界限。包括兩方面含義: (1)稅目的具體化。如產品稅對許多稅目都具體列舉了徵稅範圍。“白酒”稅目包括糧食酒、薯類酒、糠麩酒、其他原料酒四種。(2) 納稅人的具體化。如國營企業獎金稅一般以國營企業為納稅人,但在徵稅範圍上不包括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辦法的國營企業。凡屬於徵稅範圍內的稅目或納稅人,都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徵稅;未包括在徵稅範圍內的則不徵稅。

如現行消費稅是生產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徵稅對象,而稅法規定列入徵稅範圍的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機車、小汽車等11類產品。現行營業稅是以銷售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為徵稅對象,具體徵稅範圍則包括:交通動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政電信業、文化體育事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其中交通運輸業又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不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有:託兒所、幼稚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所、殯葬服務,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醫院的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等等,這些勞務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徵稅範圍有時也指納稅人的範圍。如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人,徵稅範圍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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