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從快

從重從快是指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基本方針。1983年9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對從重從快的具體內容作了規定。所謂從重,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內從重;所謂從快,是指在法定辦案程式和時限以內從快。依法從重從快打擊的對象是嚴重刑事犯罪分子。

在勞改、勞教場所內打擊的主要對象是在改造期間犯罪的下列勞改犯和勞教人員:(1)組織、煽動逃跑、鬧監和暴亂的首犯、主犯;(2)犯罪團伙的首犯、主犯,牢頭獄霸,以及勞教人員中為非作歹稱王稱霸的分子;(3)殺害或傷害幹部、民警和其他人員的,或者搶奪幹部、民警槍枝武器的;(4)堅持反動立場,攻擊、誣衊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制度,組織反革命集團,以及進行其他反革命活動的;(5)多次逃跑、暴力逃跑或者逃跑後重新犯罪的;(6)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的;(7)破壞警戒設施或聚眾衝擊改造機關的;(8)抗拒改造的慣犯、累犯以及進行其他嚴重犯罪活動的。在依法從重從快的前提下,對投案自首、真誠坦白、檢舉立功等,具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犯罪分子,仍應給予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以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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